國中老師投資洗衣店當合夥人 判決申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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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某所國中吳姓教師體育組長,去年擔任洗衣店合夥人,遭校方發現後吳才變更爲非合夥人,臺北市政府移送懲戒後,吳辯稱是母親投資洗衣店,只是爲母親處理投資事宜簽約掛名,但懲戒法院第一審認定吳讓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的觀感,判決申誡。可上訴。

吳姓教師在去年9月11日起,擔任洗衣店的合夥人,經國中告知兼職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相關規定後,今年1月28日,洗衣店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吳爲非合夥人,吳稱洗衣店是友人所設立,只是掛名擔任合夥人,擔任合夥人期間,並未實際參與經營及支領報酬

懲戒法院認爲,吳的兼職行爲足以讓民衆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負面觀感,將導致公衆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信賴,已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爲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判決申誡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