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女LINE給同學裸照 「1500元」成綽號受校園霸凌…她選擇服藥

臺南教育局呼籲,校園霸凌性平事件,請勇於向學校老師家長警察機關單位請求協助,才能讓讓霸凌事件獲得妥善處理。(圖/翻攝自教育部宣導資料,下同)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一名女國中生,受男同學拐誘傳裸照給對方,對方保證不外流,但事後卻遭人轉傳,讓不雅照在校園流傳開來,搞得人盡皆知,還傳出有人販賣不雅照,女同學受不了言語霸凌而輕生,所幸及時獲救,家長指控校方查處不力且態度消極,還建議他們轉學,家長決心對索取裸照跟散播學生提告討公道

臺南市教育局指出,有關學校發生疑似學生散播裸照事件,學校第一時間即介入處理,以保護學生爲優先。校方於24日知悉時即進行校安社政通報,並立即進行緊急處理,以保護受害學生爲優先,也未曾要求學生轉學,並依「三不一有」(不隱匿、不包庇、不拖延,有案即查,屬實即罰)的原則處理,校方也在10月28日召開性平會並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復於11月初陸續進行相關人員訪談,其過程均依相關法規及SOP處理。後續若確認案件屬實,將會依規定處理,也會加強校內學生性平、法治教育及學生輔導

教育局表示,經瞭解本案被害人爲學校長期輔導個案,於輔導過程中並無透漏涉及性平案件相關資訊,直至發生校園性平事件後,該校立即於10月24日要求各班班導師入班進行法治宣導,勿轉傳相關圖片,另亦協調臺南市警察局婦幼隊於28日入校宣導,並於31日指示學校商請輔諮中心及性平團協助入校輔導及課程宣導。

臺南市教育局強調,本案學校於知悉之後,相關程序及調查均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辦理,教育局亦與該校保持密切聯繫。針對人本及家長質疑校方處理的問題,也會於後續調查報告出爐釐清事實後,再加以檢視釐清,如果有違反相關規定,一定進行究責。同時也呼籲當事人尊重性平法調查機制,以求儘速釐清相關案情,並給予當事人適當之照顧及教育。

教育局表示校園性平事件的處理,教育局及學校責無旁貸。除要求學校要落實三不一有(不隱匿、不包庇、不拖延,有案即查,屬實即罰)的原則處理外,教育局已針對性平、霸凌等校安事件研訂作業規範,包括落實預防性的教學、事件處理的程序及管控機制等。希望讓學生學會自我保護及尊重他人身體自主與隱私權的意識。當事件發生後,也希望家長與能和學校合作,讓學生受到保護並避免二度傷害。

據瞭解,該名女國中生,在2019年9月中旬和同班男學生透過臉書聊天時,對方向少女提出索求裸照要求,說「只上半身,可以嗎?」,女學生起初不肯,但在對方一再慫恿,並再三保證照片只給他,不會再給別人,她禁不住對方再三要求,及相信對方保證下,傳給對方露臉裸照。不料,此事被隔壁班男性好友得知,認爲對方佔女學生便宜,想向學校揭發此事,因該女學生與該男性好友雙方都互相擁有對方臉書帳號跟密碼,男性好友即自行登入少女臉書擷取照片蒐證,因事女學生隱私,該男性好友找來另1名女同學,討論如何處理比較好,結果另名女同學卻將「證據照片」轉傳,讓私密事件流傳開來,還說她賣裸照「一張一千五百元」引起軒然大波,校園還出傳出賣裸照耳語,引爆此事。

家長指控校方調查慢半拍,質疑學校只會做宣導,而不是對相關同學告知已經違法,讓學生知道事態嚴重,裸照就不會被傳得一發不可收拾,家長對此事難以諒解校方作爲。更讓家長氣憤地是,女兒輕生住院時,校方派員來探視,不說明此案調查進度,而是以顧慮當事人心情爲由,提出「換環境」建議,家長更認爲校方毫無同理心。

依教育部訂定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三條,定義如下: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爲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爲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校園學習環境,或難以抗拒,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與學生間,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 霸凌行爲。三、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前項第一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性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第11條: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爲人於行爲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申請之次日起2個月內處理完畢,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單位,學校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學校經學生、民衆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大衆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非調查學校接獲申請、通報、檢舉或通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第21條規定通報外,應於3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臺南市教育局呼籲,校園若遇同儕欺凌、霸凌等情況,不管是受凌者或旁觀者,都應勇敢果決告知霸凌者行爲違法,並勇於向老師或家長、警察機關等單位請求協助,才能讓讓霸凌事件獲得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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