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校長A了6400元鐘點費 下場是遭降級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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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某國中林姓校長規劃由自己擔任反毒小志課程講師,但卻未按表訂時間授課,詐領講師鐘點費6400元;刑事部分林男獲緩起訴處分行政究責部分,懲戒法院第一審認定他未能廉潔自持以身作則,判決降1級改敘。可上訴。

林男申請教育部國教署補助推動拒毒健康校園計劃,並獲補助19萬6945元,他是該計劃實際承辦人,規劃由自己擔任內聘講師,並安排於2018年10月至11月間,每日中午12時30分到13時20分上課。

但林男因公差公假或休假等事由,有幾天未在國中校內按表訂時間授課,卻詐領講師鐘點費;臺南地檢署認定他觸犯詐欺罪,但給予緩起訴處分、向公庫支付5萬元。

林男坦承外出未上課,但並非爲了私事,而是到他校進行關懷訪視,他坦承疏失,經過此事件,當警惕在心,請懲戒法院考量他多次記功嘉獎,深受長官肯定,沒有不良習慣,潔身自愛,懲戒他申誡處分。

懲戒法院考量林男未能廉潔自持以身作則,竟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講師鐘點費6400元,所爲嚴重破壞政府廉能紀律形象,惟考量其所詐得金額非多,判決降1級改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