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產業用地可先租後讓 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原標題海南產業用地先租後讓,降低企業用地成本

爲進一步完善差別化土地供應制度,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降低企業用地成本,海南省印發產業用地先租後讓管理實施細則

據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官方信號消息,11月30日,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印發《海南省產業用地先租後讓管理實施細則》,明確市縣政府可採用先租後讓方式符合要求的產業項目供地,租賃年限一般爲5年,最高不超過10年。

這裡所說的先租後讓,是指土地出讓人對項目用地設定一定期限租賃期,按照公開程序確定土地使用權人,由土地使用權人進行開發建設和產業運營,待租賃期滿並達到准入協議繼續履約條件的,按照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手續的土地供應方式。

此次《實施細則》明確了先租後讓的適用範圍、供地年限、供地價格、供地程序、考覈評價等要求。

對於先租後讓的適用範圍,《實施細則》指出,市縣人民政府可採取先租後讓方式向符合國家和海南省產業政策要求的各類產業項目供地,不包括商品住宅項目。

先租後讓的供地年限和供地價格方面,先租後讓的租賃年限一般爲5年,最高不超過10年,與後續出讓年期總和不得超過該宗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出讓年限。先租後讓供地的土地總價款按照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交易的土地成交價格確定。租金按不低於土地總價款的5%確定,租賃轉出讓時應繳納的協議出讓價款等於土地總價款減去已繳納的租金。

對於先租後讓的供地程序,《實施細則》指出,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擬定供地方案,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將土地出租給土地使用權人,並由相關部門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產業項目發展和用地准入協議》;租賃期滿經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考覈評價達到履約條件的,按照協議出讓方式辦理用地審批和土地登記等手續。

對於先租後讓的考覈評價,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租賃期滿前6個月提出考覈評價申請,由簽訂准入協議的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相關園區、產業主管部門對準入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考覈評價。經考覈評價合格的,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考覈評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1年。整改期滿考覈評價仍不合格的,不得辦理協議出讓土地手續,市縣人民政府可依照合同約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處置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屬設施,並追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