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達百萬 須申報綜所稅

國稅局提醒,海外所得超過百萬元者,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圖/東森新聞)

記者蔡怡杼臺北報導

正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南區國稅局提醒民衆102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100萬元以上者,須並計個人基本所得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衆因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債券票券等金融商品獲取的孳息爲海外利息所得,而處分該金融商品的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均應計入個 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爲所得額。

另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所得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爲限,且損失及所得均以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覈實認定者爲限。

南區國稅局叮嚀,民衆若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於今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確認該等商品102年度所發生的海外所得金額,如已達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標準,於計算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時,應予以並計,以免漏報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