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用砲權 管碧玲重申:艦長用砲權條件嚴苛

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17日重申用砲權。(本報資料照片,林瑞益攝)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已於今(17)日公佈修正,對此,海委會主委管碧玲表示,此次修法使原有相關規定更趨嚴謹,並非新增條文賦予海巡署署長「用砲權」,並渲染「修法意圖挑釁」、「增加兩岸『擦槍走火』開戰風險」等輿論。

海洋委員會17日發佈新聞稿指出,此次修法是爲「充實海巡機關的執法任務」,其次,現行法的原條文第8條即已規範用砲權歸屬「巡防機關最高首長」,因《海岸巡防法》第2條第5款規定海巡機關是指海巡署及海保署,於是將「巡防機關最高首長」修正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以明確用砲認定權歸屬。

海委會認爲,用砲權歸屬海巡署署長最務實,且現場指揮官用砲權條件嚴苛。考量海巡單位執行職務遇有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情形時,可能面臨情況緊急,或因位處偏遠等原因導致無法有效與海巡署署長通聯,而有即時防衛應處之必要,因此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船長或艦長判斷認定用砲時機以即時應對處理,但仍須符合「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且「已無其他手段制止」,才能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條件嚴苛。

同時,此使用條例也明確用砲的對象,修正限縮至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6種樣態,以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海委會指出,目前正與海巡機關依據此條例研擬周延配套相關規範,並強化海巡人員教育訓練,提升海上「三安(國安、治安、平安)」的執行效能,以更加展現捍衛國家安全、維護海上治安及保護國人平安的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