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個公視變官視

(本報系資料照片)

9月15日文化部公告修正《公共電視法》草案。現行法案第17條規定「董事會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新草案將這條文刪除,另於第13條中規定「行政院提名董事時,應指定一人爲董事長」。如若這位董事長未能通過審查,令文規定:「董事會於董事完成聘任後組成。董事長未能同時完成聘任時,由行政院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深文周納,說穿了,修法的重點之一就是增設行政院長對於公視基金會董事長的掌控權力。

現行的《公共電視法》在民國86年公佈實施,確立了公共電視的相關人事與財務制度。立法當初正逢民進黨推動「黨政軍退出媒體」運動,民進黨當時特別防範執政的國民黨在老三臺之外增加一個「第四臺」,因此特別在董、監事與董事長聘用程序中建立審查委員會,以及須經3/4委員的高門檻,以確保公視的獨立性與公共性。

當年訂定《公共電視法》時,民進黨在其第5屆中常會通過的《傳播政策綱領》曾清楚批判:「正在立法院審議之《公共電視法》草案,由於其最高決策機構的公共電視基金會董事會成員將由行政院長任命,且不須立法院同意,行政院企圖將公共電視扭轉爲政府電視臺之用意至爲明顯……應撤回重擬。」由這段文字顯而易見,民進黨堅決反對董事長由行政院長任命。24年後的今天,在野黨可將這段文字原封不動照抄送給民進黨,副本給行政院長蘇貞長及文化部長李永得,質問他們爲何昨是今非?也讓國人看看民進黨如何換了位置就換腦袋,翻臉如翻書!

在政府組織面向,行政院原轄有的新聞局一度成政令宣傳與媒體管制的機關,陳水扁總統執政時力圖改革,但受制於立法院未具多數而停擺,反而是在馬英九總統執政時將新聞局撤銷,另設行政院發言人,並將相關「廣播、電視等產業之規畫、輔導、獎勵及推動」業務併入文化部,將通訊傳播的監理業務交給獨立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讓我國的傳播事業環境真正步入民主化,也才造就了現在百花齊放、百鳥齊鳴的多頻道媒體環境。

現在民進黨政府意圖刪改董事長提名與任用之相關條文,顯然大開民主倒車,不符合公視成立的基本意旨。當年民進黨立委陳定南曾引用英國艾克頓爵士的名言「權力可以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質詢當時的郝柏村院長,現在這句話可用來質問蘇貞昌院長。事實擺明,民進黨在立法院掌握絕對多數就經不起誘惑了,就想復辟當年他們當年所反對的,想把公視變成官方電視臺做大內宣。

三十年河東河西,人民的權力得而復失,我們厭煩了這種「換位置、換腦袋」的噁心戲碼。民進黨,向前輩見賢思齊吧!別再髮夾彎了!(作者爲國立臺灣大學退休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