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貴的吻!男在13歲小女友胸部「種草莓」 罰18萬否則坐牢6月

男子在13歲小女友胸部「種草莓」,遭罰18萬否則將坐牢6月。(達志影像)

一名陳姓男子在網路上認識一名13歲少女,兩人成爲男女朋友後,陳男於去年10月間,兩度在少女家中與少女擁抱親吻,且在兩情相悅下親吻其左胸,並留下吻痕(種草莓),少女事後得意自拍留念,但最後照片卻遭母親發現,一怒下提告陳男猥褻,法官審理時,陳男坦承犯行,並願意賠償20萬元,但事後陳男並未履行,法官因此判處有期徒刑6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陳姓男子與一名13歲少女爲男女朋友,但陳男明知少女未滿14歲,在110年10月16、17日兩天晚間,在少女住處情不自禁與少女互相擁抱、親吻,最後以嘴親吻左側胸部,在上方以留下瘀青痕跡(俗稱種草莓)。

少女事後以手機自拍草莓印留念,未料卻遭母親發現,氣得向警方提告。陳男向檢察官坦承犯行,但辯稱是兩情相悅,事後檢察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向院方聲請簡易判決。

法院審理時,陳男仍坦承犯行,精檢視少女胸部吻痕與自拍照片、兩人對話紀錄等佐證,確認與被告犯行事實相符。

法官審酌,陳男明知少女爲未滿14歲之女子,思慮未臻成熟,仍與之爲猥褻行爲,雖未違背少女之意思,仍對於少女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被告雖坦承犯行,且與少女法定代理人以新臺幣20萬元達成調解,卻未履行和解,依法判刑6個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