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野猴戲案 耍猴人二審獲判無罪

本報訊

去年9月因赴黑龍江耍猴被判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的4名河南猴戲藝人,1月20日二審被判無罪。

當日10時,新野猴戲二審上訴案在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撤銷黑龍江省東京城林區基層法院判決,判決上訴人鮑風山鮑慶山蘇國印、田軍安無罪。

2014年7月9日,河南省新野縣鮑風山等4名猴戲藝人在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街頭表演猴戲,被該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以沒帶野生動物運輸證爲由帶走。9月23日,經東京城林區基層法院判決認定,4人犯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

河南新野猴戲,其歷史可以追溯到東漢。在明清時期,河南新野民間玩猴就已較爲流行,並代代相傳至今。2009年6月,作爲一種地方民間文化,新野猴戲被評爲河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

可「遺產」的光環並沒有籠罩這些漂泊的猴戲藝人。新野猴戲藝人昔日的走街串巷,寨子口吆喝,與現代社會發展步調並不一致。而利用猴子賣藝謀生的合法性問題也逐漸凸顯。在專業耍猴兩千年後,新野耍猴藝人首度因「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成被告

按照規定,帶猴出去表演需要有馴養繁育證、表演證和野生動物運輸證。然而運輸證複雜的行政審批程序讓猴戲藝人望而卻步,所以大部分猴戲藝人往往只有馴養繁育證和表演證。

「我家世代都是耍猴的,沒辦理過野生動物運輸證。」一位老猴戲藝人說,由於沒有運輸證,他在外地耍猴經常被驅離,但被判刑還是第一次聽說。

「被驅離不是什麼新鮮事,外出耍猴的藝人幾乎每天都會碰到,但被判刑還是第一次,現在大家都不敢出去了。」新野縣獼猴藝術協會會長張俊然說,此次二審判決對於新野猴戲藝人來說至關重要,也希望有關部門能夠根據猴戲作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性,簡化辦理相關證件的程序。(新聞來原:新華社港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