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減煤」公投補正後仍不符規定 中選會決議駁回

中選會委員會議今日於下午2時30分召開,直至傍晚5時40分許才結束。中選會會後說明,廖彥朋所提「您是否同意,立法院應制定專法,使2030年以前達成核能發電比例不得低於燃煤發電?」案,經中選會於4月22日函請提案領銜人限期補正後,內容經委員會審議認定仍不符合規定,決議予以駁回。

中選會也說,經審議有舉行聽證必要以釐清相關爭點的2案,包含李敏所提「核電廠延役」公投案,以及張善政所提「數位國家」公投案。

中選會還指出,有4項公投案先前已舉行聽證,經提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函請提案領銜人限期補正,包含張靜所提「陪審團」公投、蔡中嶽所提「您是否同意,在『高放射性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啓用前,不得提出或執行新建、續建、擴建或延役核電廠之計劃?」案

另外,還有呂秀蓮所提「和平中立」公投,及黃泰山所提「你是否同意修改動物保護法,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動保機關應執行無主流浪犬貓之誘捕、絕育」等2案。

針對「核能減煤」遭駁回,中選會代理主委陳朝建說明,委員會認爲提案領銜人若認核電與燃煤發電是一體兩面,但在公投提案主文中「核能發電比例不得低於燃煤發電」,即只要不逾越核能發電比重的前提下,燃煤發電比重亦有可能不用減低,甚至可在不逾越核電比重下,於提升核電比重時,燃煤比重也有提升空間。

陳朝建說,因此補正後的主文及理由書有模糊未明的地方,仍有提案內容不能瞭解提案真意之慮,經委員會審議認爲此案補正後仍不符合公投法要件,如《公投法》第10條規定之公投案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決議予以駁回。

陳朝建也表示,公投提案爲公民的權利,若提案被駁回後,領銜人除得以行政爭訟外,亦得再提公投案,但仍需符合公投法提案的法定要件及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