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電廠超量用煤發電 環署重罰臺泥4.4億元

生活中心臺北報導

行政環境保護署2日表示,依「行政罰法」對臺泥集團投資花蓮和平火力電廠」,未依環評法確實遵守執行環評審查結論,追討「不當利得」,裁罰4億4192萬餘元。

環保署上午緊急召開記者會指出,和平火力電廠的環境影響評估承諾,爲每年用煤量344萬噸;但在2009、2010年連續2年,和平電廠分別超量煤約7萬8000噸及18萬噸,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執行環評審查結論事項

環保署指出,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水泥工業區內興建2座660千瓩次臨界燃煤發電機組,於87年間經環保署環評審查通過,其中曾依法辦理變更發電燃煤使用量,由每年253萬公噸變更爲每年344萬公噸燃煤使用量。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並據以向花蓮縣政府申請「生煤使用許可證」用量上限爲每年344萬公噸。

環保署查覈該發電廠近年燃煤使用量,發現98年及99年均有超出環評審定用煤量上限每年344萬公噸情形。其中98年度用煤量達351萬7,925公噸超出77,925公噸,曾遭花蓮縣政府查獲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10萬元。

環保署依環評法監督,發現該廠99年度使用燃煤發電用煤量362萬738公噸,繼續超量使用達180,738公噸,違反環評審查結論之限制,連續兩年超量使用燃煤,違反環評法第17條:「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規定

因環評法最高罰額僅爲150萬元,與該公司違法增加燃煤所獲得的利益4億4,192萬9,966元相差至巨!爲遏止開發單位不遵守環評審查制度的行爲,環保署引用行政罰法規定加重裁罰處分抵銷此一違法行爲所獲得全部利益,以去除其繼續違反環評限制的誘因

環保署估算,和平電廠在這兩年因超量用煤發電,轉賣電力給臺電各獲利1.8億元及2.5億元,合計4.3億餘元,加計利息,和平電廠不當利得達4億4192萬餘元,依「行政罰法」罰款,也創下裁罰新高紀錄

環保署近兩年執行「追繳不當利得」,在查證屬實後,追溯排污業者違法期間內省下的成本及獲利,一併追繳;環保署認爲,對違法企業機關有嚇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