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公投遭駁 宜縣府聲請釋憲

核四一號機(室內),抽水機房及位於後山的生水池(戶外),防水密門(綠色的門)。(圖/記者周佩虹攝)

記者楊仕謙宜蘭報導

對於行政院102年6月4日以不屬於地方公民投票事項,駁回宜蘭縣所提核四廠公民投票案乙事縣長林聰賢14日表示,近日將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公民投票法第54條第1項,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該公投案系由張捷隆領銜於今年5月8日提出,主文爲:「宜蘭縣位處在臺電公司核四廠緊急應變計劃區範圍(逃命圈)8公里內,你是否同意臺電公司核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並試運轉?」經宜蘭縣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於5月17日開會決議「交付公投」,並依公民投票法第38條規定,於5月23日將決議案函送行政院覈定

行政院則於6月4日函覆,表示是否同意核能電廠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一節,涉及能源政策,其影響包括我國整體電力供應、能源儲備產業關連、環境生態等多重政策議題,依司法院釋字第520號解釋意旨自屬國家重要政策,故本案不屬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予以駁回。

林聰賢縣長則指出,宜蘭縣地形封閉且位處下風處,核災發生時,輻射塵直撲蘭陽平原,直接威脅縣民生命健康,破壞本縣環境、農作、及漁獲,並中斷對外交通。林聰賢強調,宜蘭縣政府權責、有能力、及有意願辦理核四廠公投案,中央政府就應該予以尊重,僅作輔助性及事後性之合法性審查,行政院駁回本案明顯侵奪憲法賦予地方政府之自治權限。林聰賢同時表示,核四廠發生災害,將直接侵害宜蘭縣等逃命圈內民衆的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等基本權利,宜蘭縣民當然有權利以地方性公民投票決定是否同意其裝填核燃料棒並試運轉。

行政院竟以本案涉及能源政策,其影響包括我國整體電力供應、能源儲備、產業關連、環境生態等與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等基本權不對等之預估可能產生的 「經濟利益」 或 「生活方便」予以駁回,明顯牴觸憲法所保障逃命圈內之民衆的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等基本權及公民投票之直接民權。(新聞來源:民衆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