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醉還能脫褲「對準」酒店小姐?男減刑取消重判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中市賴姓男子100年底到KTV酒店消費,涉嫌灌醉服務生後性侵,一審認爲他辨識行爲違法能力降低,減刑後依乘機性交罪判1年9個月;二審認爲他還能脫褲、對準且性侵,不應減刑,改判3年10個月徒刑

▲圖爲警方前往酒店臨檢,與本案無關。

判決指出,賴俊瑋前年底與友人到KTV酒店飲酒作樂,2名女服務生坐檯,4人在包廂玩「吹牛」,被害人一直輸,連喝十幾杯加水威士忌;後來另一女先離開,賴男就在包廂椅子對她性侵,她因酒醉無法反抗。

賴男原本否認涉案,後又改口喝多了,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爲違法,不得當時情況臺中地院法官認爲,賴酒醉導致辨識行爲違法的能力降低,依《刑法犯案時「精神耗弱」的規定減輕其刑,僅判1年9個月。

不過,二審法官認定,案發時賴男酒測值約0.54,被害女子則高達1.23,賴男不但能脫掉自己與被害人內褲,還能「對準」性侵,可見尚未酒醉意識不清、不應減刑,加上沒有賠償被害人,依乘機性交罪改判3年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