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食品賣逾千萬立即停業 食藥署首定「情節重大原則」

遠東油脂生產的「乳瑪琳」,因使用過期原料,遭停業3個月。(圖/資料照/記者嚴雲岑攝)

記者嚴雲岑/臺北報導

食藥署今(21)日首次訂出違反食安情節重大的認定原則適用範圍橫跨逾期食品農藥動物用藥殘留超標、原子塵污染超過容許量等,只要產品銷售額達1000萬以上,可令業者停業一段時間;超過3000萬者,可令其歇業或廢止公司工廠登記,最快1年後才能再申請營業

今年食安事件頻傳,共有11件食品業者勒令停業,其中不乏大廠牌,像是遠東油脂生產的「乳瑪琳」,因使用過期原料,遭停業3個月;老牌食品公司裕榮生產的「蝦味先」,也因使用過期原料,遭停業6個月;維格餅家的也因涉嫌竄改有效期限,遭停業2周。

食藥署北區管理中心科長傅映先表示,過去食安事件發生時,並未針對「重大情節」訂定規範,讓衛生局裁罰無法統一標準,此次以銷售額做區分,輔以是否爲故意違規違法所得利益加以判斷,若爲累犯,就算銷售額未達1000萬,也會加重懲處。

此次公告規定,違法產品銷售額達1000萬以上,或產品導致人體健康實害,可令業者即起停業一段時間;銷售額達3000萬以上,或產品致人於死,即可令業者費者公司工廠登記,最快1年年後才能申請營業。除了勒令停業外,還可依法處6萬至2億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