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鴛鴦絞殺檳榔西施逍遙22年 「過期」免賠被害家屬

23年前,17歲的林姓少女遭毒打絞死焚屍,兇手逍遙法外多年,後因秘密證人檢舉被查獲,兇手潘子鑑、陳諭詩二審都被判14年半。(本報資料照片)

23年前年僅17歲的林姓少女遭毒打絞死焚屍,兇手逍遙法外多年,去年因秘密證人檢舉,偵破這起多年冷案,兇手潘子鑑、陳諭詩各遭判14年6月;少女父親求償部分,一審判陳女須賠償177萬元,但二審認爲侵權行爲時效10年,林父去年才提告、陳女免賠。可上訴。

現年42歲的潘子鑑、43歲陳諭詩,及41歲吳男、38歲陳女兩對情侶曾合資在桃園經營檳榔攤,因懷疑在檳榔攤工作的林姓少女偷錢,且與吳男搞曖昧,1998年12月6日潘等4人共同毆打併拘禁林姓少女,隔天用毛巾勒斃她,將屍體焚燒棄置。22年後,檢警才因秘密檢舉破案。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依殺人罪將潘男、陳女判處無期徒刑,同案陳姓女共犯,因犯案時未成年由少年法庭審理,潛逃國外的吳男正通緝中。

高院二審考量潘男及陳女只因細故虐殺被害人,手段兇殘、惡性重大,使林父痛失愛女,犯罪結果嚴重;但考量他們殺人時太年輕,思慮欠周,案發至今已20多年的刑罰需要性,改各判有期徒刑14年6月。

民事求償部分,一審判決逃亡中的吳男及陳女給賠償林父177萬7873元,陳女不服提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陳女共同殺人犯行明確、造成林父的損害,一審時陳女未提出時效抗辯、二審提出,法官認爲陳女在1998年共同殺害林姓少女,但少女父親去年提起求償訴訟,距侵權行爲時起已逾21年、超過10年的時效期間,請求權時效已完成,陳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