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崇晏辱警無罪 檢嘆:臺法官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高院日前改判洪崇晏無罪,引發社會關注。(圖/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太陽學運成員洪崇晏等人2014年4月11日「路過」包圍中正一警分局,辱罵「無恥方仰寧」等語,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侮辱公務員與公署等罪起訴,一審皆遭判刑,其中洪崇晏判拘役55日,高等法院日前改判洪無罪定讞。對此,有資深檢察官媒體表示,據以往案例民衆罵「無恥」被判有罪比例高,但二審法官卻認爲洪等人無惡意,法院判決不同調,再證明臺灣法官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洪崇晏、輔大學生陶漢無罪,蕭年呈涉犯妨害公務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撒豐安.瓦林及那則緩刑2年,期間需接受40小時法治教育全案定讞。判決指出,羣衆聚集是爲中正一分局強制驅離公投盟等一事,表達不滿、抗議情緒的不同意見言論中雖夾雜具輕蔑、嘲諷等貶抑性詞語,令方仰寧覺得人格受辱,但被告只是想藉聳動、具有貶抑性質言語動作喚起民衆關注,顯然非屬單純發泄個人情緒,再加上被告等人與中正第一分局分局長方仰寧或員警無何私人恩怨,亦難認主觀上有何惡意,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應受憲法保障。

資深檢察官向媒體透露,只要以「無恥」關鍵字,查詢司法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就會發現一般民衆罵「無恥」等語,被判有罪比例很高,但如今同一侮辱、貶抑性字眼,卻因被告身分不同,而出現判決不一的結果,驗證「臺灣法官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資深檢察官認爲,雖然洪崇晏等人的目的是凸顯集遊法訴求,但動機卻是不滿方仰寧而爆粗口,法官更將被告的動機目的混爲一談,判無罪,倘若指名道姓罵人「無恥」都屬言論自由,那未來應修法將妨害名譽「除罪化」,以後罵人都改由民事訴訟解決,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洪崇晏等人3年前發起「路過」中正一分局行動。(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