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傳電子財報不實 公司董事要賠償

本報資料照片

宏傳電子公司在2004年財務報告不實,導致投資人誤信宏傳公司財務狀況良好,買進該公司股票或認購公司債,證投保護中心提告求償,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公司董事廖文俊賠償84萬8244元、許光成等2人各賠償155萬3735元。可上訴。

一審認爲,宏傳公司財務報告不實,公司董事廖文俊、許光成等2人,在任職期間對宏傳公司董事會開會情形不予聞問,亦未證明其等已善盡董事注意義務,且有正當理由確信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僞或隱匿,難認已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合議庭認爲,廖文俊之遺產管理人及許光成等2人,就其等因宏傳公司係爭財報不實致他人受有損害時,應與宏傳公司連帶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