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逆轉無罪 法界認同:法院對複雜商業行爲顯有深厚瞭解

高院判決辜仲諒無罪的理由,獲得法界人士認同。(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棒球協會理事長、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所涉犯的紅火案,在纏訟15年後,於高院28日的更二審中,首度獲判無罪。對此,法界人士多表認同,認爲無罪理由中闡明背信罪中無財產損害之要件,以及影響股價罪中分析公司投資行爲的合法性,在在證明法官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公司併購顯然有深厚的瞭解,值得稱許。

紅火案更二審審判範圍僅及於檢方指控的2大犯罪事實,其中檢方指控辜仲諒等人私下由紅火公司買下結構部分,更二審指出「無論辜仲諒等人決定繼續持有、贖回或出售係爭結構債予第三人,中信銀行無法賺取上開差額利益或相當於該差額之利益,且極有可能蒙受更爲重大之損失。」高院因此認爲辜仲諒等人的行爲,並未造成「銀行法背信罪」的構成要件「財產損失」,此部分無罪。

至於檢方指控中信金轉投資大量買進兆豐股票而影響股價,更二審也反駁「中信金控大量買進兆豐金控股票,既系基於轉投資購股之正當事由,且無何等變態交易事實,其交易價格乃系以市場真實供需所形成,自難遽認辜仲諒主觀上具有『利用股價落差圖謀不法利益」或「誘使或誤導一般投資大衆』之意圖。」最後更二審也認爲辜仲諒此部分並無操縱股價的犯意,因此改判無罪。

對此,法界人士多表贊同,認爲就判決理由來看,檢方最初起訴主張被告等人背信的論點,是認爲當時將結構債出售給紅火公司,造成紅火公司事後贖回結構債時,獲有價差的利益,因此認爲中信銀相對受有無法享受該利益的損失,據以提起公訴。經過高院審理後,認定中信銀當初出售結構債予紅火公司的價格系屬公平市價,而且依據金管會95年7月份裁處意旨,亦要求中信銀必須將結構債處分後,再審酌轉投資兆豐金的申請是否覈准,顯然中信銀根本無從繼續持有結構債。簡單的說,就是中信銀必須處分結構債。

法界意見認爲,中信銀當初既然必須出售結構債,並由紅火公司以公平市價購買,則縱使事後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時受有價差的利益,這利益也已經與中信銀無關,如果事後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時受有價差的損失,這損失也與中信銀無關,此爲買賣關係之最基本原理;中信銀在事實上既無從享有該價差利益等,自無受到損害可言。

最後法界人士指出,高院所爲之相關事實認定符合資本市場與併購交易的實務運作,該庭法官對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與公司併購顯然有深厚的瞭解,可見法院近年來不斷推動法官厚植金融專業的努力,已收到成效,這點十分值得認同及讚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