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環團打傷員警 桃議員黃婉如判4個月

桃園市府去年舉行的國慶升旗典禮上,藻礁保育人士衝上升旗臺抗議,市議員黃婉如涉嫌徒手、腳踢警察,桃園地院審理後,判決4個月有期徒刑。(讀者提供/賴佑維桃園傳真)

桃園市議員黃婉如去年參加市府舉辦的國慶升旗典禮,因藻礁保育人士上臺抗議,黃婉如和制止的警方發生拉扯,事後遭以妨害公務送辦。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黃婉如4個月有期徒刑。

檢方調查,黃婉如見到抗議人士上臺,因警方打算強勢驅離,黃以徒手、腳踢的方式攻擊桃園市刑事警察大隊陳姓小隊長,造成其右手臂、小腿挫傷。檢方偵訊時,黃否認攻擊員警,不過因爲蒐證畫面明顯看出黃有攻擊員警,因此桃園地檢署今年8月依照妨害公務罪嫌將其起訴。經法院審理後,判決黃4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或者易科罰金。

法官認爲,黃婉如身爲民意代表,本應比一般民衆更爲了解警察執法人員須依法執行職務之立場,卻因陳抗活動一時無法控制情緒,而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施強暴,對國家公權力之威信造成損害,漠視警察依法執行命令之公權力,考量黃妨害公務危害非輕,黃還衹圖卸免刑責,因此給予4個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