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師被投訴4次就解聘? 林靜儀:查到哪家就檢舉!

▲有醫院要求護理人員被投訴4次就解聘。(圖/翻攝自立委林靜儀臉書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醫護人員民衆暴力對待的情況日漸增多,不過,有醫院要求護理人員簽署合約,只要1年被投訴4次,就被解聘。對此,民進黨立委林靜儀1日批評,.「客訴」是任何人都能提出來,毫無根據或是專業裁量意見,她已在查證是哪家醫院的契約,會根據醫院所在地向該縣市勞工局檢舉。

日前有網友爆料,有醫院要求護理人員簽署「護理人員服務態度合約書」,合約中強調要「以客爲尊」、尊重病患,因此只要被投訴4次就一律解聘。林靜儀在臉書指出,經調查,這要求勉強在《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但她認爲,如果真用這條解釋,那表示醫院聘任護理師的時候,護理師擔任的工作是「滿足客戶」而非提供「護理專業」,是否代表醫院申請健保給付的「護理費」是虛報?因爲是聘護理師來提供「客戶滿意」而非「護理照護」。

林靜儀表示,「客訴」是任何人都能提出來,毫無根據或是專業裁量的意見,以這個爲標準判斷能不能勝任工作,太任意也違反專業倫理。而回到護理師的工作專業,到底包不包括「讓顧客開心」?如果不是,那這條契約有問題

她說明,目前還在查證是哪家醫院的契約,會根據醫院所在地向該縣市勞工局檢舉。而不少醫院都有類似契約,呼籲護理師不要簽署,並且彙整公會,「我們一併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