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七星潭騙大陸客又持鐮刀強盜1500元 判刑9年定讞

花蓮七星潭日前發生男子鐮刀強盜大陸案件最高法院判刑定讞。(圖/記者兆麟攝,資料照片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有多項前科的花蓮蔡姓男子,去年10月間清晨7時許,見到一名落單的大陸女遊客在七星潭自行車道附近拍照,蔡男假意介紹拍照秘境將陸女引進小路後,亮出鐮刀強盜陸女身上1500元現金得逞,後被晨運民衆發現,合力追捕蔡男。一審輕判3年8月,但二審改重判9年,案經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9日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曾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犯強盜、妨害性自主、妨害公務竊盜及搶奪等多項前科的男子蔡繁忠(64歲),不斷進出監獄,直到2013年刑滿出獄。但他出獄後仍無所事事,因缺錢花用,又犯下本案。

案發於2018年10月初,清晨7時40分許,蔡男騎腳踏車行經七星潭附近的四八高地,自行車道上有一名大陸籍張姓女遊客,正在賞景、拍照。蔡男心生貪念,假意上前指引陸女,說附近還有拍照秘境,說着就往一旁的僻靜小道走入。陸女不疑有他,從後跟上。蔡男這時拿出預藏的鐮刀,要求對方交出身上的1500元現金。蔡男得手後,轉頭騎腳踏車離去,被害人放聲大叫,附近運動的民衆聽到後,趕來支援。蔡男太過緊張,連人帶車栽倒,遭民衆合力壓制後,移送法辦檢方依照「加重強盜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蔡男有罪,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又返還被害人,被害人並未提出告訴;另外蔡男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經濟困窘,因此一審認爲情輕法重,依刑法「情堪憫恕」規定減刑,輕判3年8月。

案經上訴,花蓮高分院二審也認定蔡男有罪。但二審認爲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並造成被害人之恐懼,惡性重大,不予減刑,改重判有期徒刑9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9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