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衞生局抽驗火鍋料產品 37件鍋類食材均符合規定

花蓮衛生局爲保障鄉親秋冬飲食安全,至全縣火鍋店及販售通路現場稽查並抽驗火鍋料產品,共查覈45家業者,抽驗37件鍋類食材檢驗4364項次,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圖/花蓮縣衛生局提供)

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秋雨陸續報到,天氣逐漸轉涼,鍋類食品特別受青睞,花蓮縣衛生局爲保障鄉親秋冬飲食安全,至全縣火鍋店及販售通路現場稽查並抽驗火鍋料產品,共查覈45家業者,抽驗37件鍋類食材,檢驗4364項次,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飲食場所衛生缺失及查獲10項飲料、調味料等逾期食品,均已輔導改善或限期改善完成,另已要求業者將逾期食品立即下架並依法裁處

花蓮縣衛生局表示,爲鄉親飲食安全,啓動火鍋餐飲業者稽查抽驗專案,稽查重點包括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食品業者登錄、食品標示查覈,並擴大至賣場、超市及超商等販售通路抽驗鍋類食材。稽查結果常見缺失,包括餐飲作業人員體檢未完成、火鍋料湯底成分未依法標示等,均已輔導改善或限期改善。各類食材檢驗項目包括農藥殘留、豬肉混充牛肉及各項食品添加物等,檢驗結果均符合規定。

花蓮縣衛生局進一步說明,依「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湯底標示」規定,火鍋業者應依使用湯底型態「食材熬製、風味調味料調製、食材+風味調味料調製」擇一標示。採購火鍋料時,應避免購買異常白皙、有藥水味之火鍋料,以免消費者攝入過量殺菌劑(過氧化氫)。食材管理應注意先進先出,於驗收或上架時應確實檢查有效日期,報廢品與即期品應專區存放,避免將食材混用供消費者食用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對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就其供應之特定食品,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應標示事項違者依同法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法販售者依同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爲贈品或公開陳列:八、逾有效日期。違者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花蓮縣衛生局呼籲業者應依規定辦理,勿以身試法。

民衆如對用餐環境衛生疑義或發現可疑之違規食品,可於上班時間撥打花蓮縣衛生局食安服務專線038-22695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