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府收買記者案 公懲會判決出爐:3官員記過、罰款、減薪

▲前花蓮縣政府秘書長公秉遭記過罰款。(圖/資料照)

記者楊亞璇臺北報導

花蓮縣府媒體記者採購招標案,遭外界質疑收買記者,監察院調查後,彈劾3官員公懲會最新判決出爐,花蓮縣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記過罰款、處長林金虎減俸一年、科長黃微鈞記過罰款。

花蓮縣政府於106年、107年辦理25件「縣政宣導平面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分別與14家媒體的15名在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監察院去年6月以11比0全票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趙永清提案,彈劾謝公秉、林金虎、黃微鈞,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2日判決,謝公秉記過2次、並罰款10萬元,林金虎減月俸10%一年、黃微鈞記過1次、並罰款10萬元。

監察委員表示,新聞媒體爲獨立於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之外的第四權,補充人民監督政府之不足,擔任監督政府濫用權力,避免腐敗的關鍵性角色功能,爲不可或缺的憲政制度之一環,併爲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所明定。此案相關人等遭監察院彈劾,並經公懲會判決懲處,應爲公務人員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