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時夫攜小三同居還宣佈訂婚 妻討扶養費卻遭打臉

社會中心/彰化報導

許姓女子吳姓男子婚後和公婆一起租屋同住,不久之後順利懷上女兒,沒想到懷孕期間丈夫離家不歸,甚至在網路上公佈與第三者甜蜜同居的照片,還宣佈兩人已經訂婚,根本就沒把她與女兒放在眼裡,憤而提告求償每個月須給付3萬元生活費,結果卻遭法官打臉。

許女指控丈夫在她懷孕期間就跑去與小三同居。(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許女主張,丈夫在她懷孕期間就常藉故回家,不但沒有支付家庭的生活開銷費用,就連欠着的借款也沒有還清;2016年2月間她在LINE中看見丈夫與另一名陌生女子互稱老公老婆,且從同年3月開始PO出許多兩人到各地旅遊、品嚐美食的照片,最後甚至公開宣佈訂婚,還獲得許多網友讚賞,導致她在女兒出生後失去依靠,只好回孃家居住。

在許女外出工作之前,她與女兒都是靠着社工帶來的物資過活,丈夫卻完全不聞不問,考量孩子現在仍年幼,僱用保母的費用遠遠超出她月薪2.7萬所能負擔的範圍,這才提告希望丈夫支付每月3萬元的生活費。

▲許女與吳男還未正式離婚就提告討扶養費,反遭法官駁回。(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對此,吳男反駁,調解時他就同意給付生活費,只是必須採實支實付的方式,只要有發票就給錢,其他的開銷許女就自己想辦法;而且他也不是從2016年2月起就從不回家,無奈每次回家人都不在,4個月後妻女就搬離家中,根本不是等到10月才搬走,加上對方明明有在工作,還要求拿這麼多生活費實在不合理

彰化地院法官認爲,許女提出的請求都沒有附上到期期限,且兩人的離婚官司正在審理當中,如果真的要請求扶養費,到時還要看監護權是判給哪一方而定;此外,根據《民法》第1116條規定雙方婚姻關係尚存,許女根本沒有理由要求丈夫支付扶養費,因此裁定駁回她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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