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發佈「污染場址分區改善及土地利用作業」原則

環保署爲加速污染場址改善,促使責任主體積極投入污染改善工作,訂定「污染場址分區改善及土地利用作業原則」,明定分期分區作業方式規範完成污染改善之區域得以分區先行利用,並將利用收益持續投入改善作業之機制,確保污染土地受到積極改善與管理,提升環境品質

環保署表示,作業原則訂定目的爲提供地方政府環保局辦理依「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場址土地再利用規範所提出之申請案件有所依循,污染場址之整治及利用計劃擬定,需以全區計劃(包括場址及管制範圍),並以分區污染改善達管制標準始得利用爲原則提出申請以利地方環保機關審查及管理,並將分區利用收益持續投入改善作業之機制,確保污染土地受到積極改善與管理。此外,考量部分土地因地質背景因素問題,改善至低於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所需時間較長,另規範特定土地用途及其風險管理方式,得透過阻絕污染、限制活動範圍或禁用地下水等作法,達到避免民衆暴露目的,兼顧環境保護及土地資源永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