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法學常識:王金平下一步

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黃國昌臉書談論王金平關說案。(圖/翻拍自黃國昌臉書)

黃國昌

剛剛從辦公室回來,其實很累了,但無法入眠,決定寫一個小小的法學常識

先不扯監聽是否合法的問題,如果王金平確有關說,請你下臺,負起政治責任。但是,如果王金平自認沒有關說,但國民黨又在星期三開除或撤銷他的黨籍,讓他喪失立委資格,王金平該怎麼主張他的法律權益呢?

這種高度政治性爭議,相信絕大部分讀者會十分驚訝以下的答案:向民事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什麼?位階這麼低的民法?可以這樣做?(可以,這是他的法律權利,臉皮厚一點就好)。

那,爲何是向「民事法院」?感覺這是公法事件而非私法案件,爲什麼至少不是行政法院呢?

其一,我國沒有規範完善的政黨法,目前依人民團體法提供政黨規範的基準。其二,人團法將政黨定位社團法人,並明文準用民法關於公益社團之規定

因此,當國民黨開除/撤銷王金平黨籍,而王主張並無開除/撤銷之事由,則王金平一方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向民事管轄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一方面則以「撤銷黨籍處分之決議違反國民黨章程應屬無效」爲理由,提起確認黨籍存在之本案訴訟,以維持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效力

在本案訴訟判決王金平敗訴確定之前,只要沒有其他得以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事由,王仍得保有其不分區立委之資格與立法院院長之地位。換言之,如果官司打的夠久,不僅是即將開議的下會期,恐怕接下來好幾個會期,在立法院的主席臺上,大家都還可以看到王的身影

事實上,這個法律手段,先前一位被國民黨撤銷黨籍的立委許舒博就已經用過了,還在法院連連擊敗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及其律師團

興趣進一步,請參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644號裁定;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227號判決。

唉,我怎麼會花時間寫這種沒有營養的東西呢?

如果有任何意義的話,請大家給在第一線爲司法正義努力的法官檢察官,多一點支持及溫暖,不是所有的法院/檢察署都是國民黨開的。這個案件國民黨就徹底吃癟。我相信,絕大多數的法官及檢察官都是兢兢業業在自己的崗位上努力,司法界敗類應該還是少數,會去抱政客大腿的,也是少數。或許真正不幸的是,這些少數通常在高位之上。

請支持司法改革

作者黃國昌,現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如蒙轉載、剪貼,需事先徵求作者同意。《ETtoday東森新聞雲》ET論壇歡迎更多網友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