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健庭貪污無罪確定 幫助逃稅判刑2月定讞

黃健庭貪污無罪確定,幫助逃稅判刑2月定讞。(圖/中時資料照片

臺東縣長黃健庭在立委任內被控收錢遊說歷審對貪污「不另爲無罪」,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另外黃男幫助逃漏稅部分,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定讞,至於他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撤銷「未發回」,但檢察總長可提非常上訴。

這起罕見的判決主文,是因本次承審的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認爲前審刑事第一庭將上訴撤銷,未考量速審法的適用,不合法的撤銷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仍判決,有諸多不合法之處。

也因此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判決,黃男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前審撤銷是錯誤的,須回覆到未上訴的法律效力、臺灣高等法院原判決;至於貪污歷審無罪,檢上訴不符合速審法規定,逃稅部分不得上訴卻上訴,都判決駁回。

2004年藥商送給黃健庭198萬,他以假髮票薪資單及交際費名目對方逃稅,歷審認定他收錢也向退輔會遊說,但藥品進用流程由藥審會合議決定,沒證據證明他讓藥商獲利,只能依違反立委行爲法,移付立院審議懲戒

黃涉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或圖利罪,一二審都「不另爲無罪」,未認 定構成犯罪,更一審只針對幫助逃漏稅部分將他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上訴後經分案,由最高法院院長吳燦審判長,並罕見地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