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是否停職? 羅瑩雪:起訴的不是重罪還不宜決定

記者洪欣慈臺北報導

檢察總長黃世銘因泄密罪及違反通保法遭臺北地檢署起訴,成爲司法史上首例朝野要求黃下臺聲浪不斷。對此,法務部羅瑩雪左圖/記者徐文彬攝)1日下午在立院受訪表示,檢察總長是否停職由《法官法》判定,依該法第43條規定,只有在所涉刑事或懲戒情節重大時才須立即停職,但黃所被起訴的兩法條都僅是三年以下的罪,「顯然不是重罪」,現在還不宜做出決定。

羅瑩雪指出,臺北地檢署這次起訴黃世銘的兩個法條分別爲刑法第132條第1項和通保法第27條,這兩個法條都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這兩罪都是不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情罪,顯然不是重罪,之前法官周佔春也曾因過失泄密罪遭起訴,當時周並未停職,若參照這樣的前例,僅是提起公訴還不是一個該做處置的階段

對於媒體詢問是否會建議黃主動請辭,羅瑩雪僅說「我不宜替他說什麼話」,深怕被冠上「挺黃派」或「反黃派」的帽子,強調「法務部挺的只有法律」,沒有個人公職身分也不是人生最重要的事情

羅瑩雪說,身爲黃世銘的長官,稍早也有致電給黃關心,並詢問他對起訴一事的看法,「他看起來滿淡定的」,僅跟她說已有發聲明,從聲明中看得出來黃「對處分不服氣」,會尊重他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