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致傑/中國也在司法改革 大陸法院想破三難

中國也在司法改革中,大陸法院積極破三難:立案難、執行難、申訴難。圖爲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大陸法院的「三難」,指的是立案難、執行難、申訴難。

首先,立案難。2015年5月1日以前,在大陸向法院立案起訴須親自(或委託律師)到立案庭(是指法院部門的名稱)驗證身分、下載表格審查訴訟主體、是否行政案件證據清單、繕寫書狀,甚至有些法院還會要求提供被告身分證或是營業執照等,往往要讓起訴人跑個兩、三次,甚至五、六趟也不足爲奇。2015年5月1日起,大陸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原爲立案審查制),甚至在受訴法院的網上訴訟服務平臺上直接輸入相關訊息,再把相關證據掃描入檔即可完成立案。再加上,大陸行動支付的便利,繳納法院的訴訟費臺灣裁判費)也可以在手機上支付,當事人足不出戶就能解決立案、信訪、查詢、材料轉收等大部分訴訟事務。

但仍有部分法院會要求提供被告人的身分證複本(或公司營業執照),甚至會審查被告主體是否適格,並且忌諱對機關或政府單位的行政訴訟、排斥徵地拆遷糾紛的羣體訴訟,或其他政治敏感性案件等等。因爲法院會受到黨委組織等因素影響,所以上述案件法院不願立案也不敢立案,都要求立即彙報請示。在此背景下,立案庭還是具有部分政治因素影響而選擇性受理案件。

再者,執行難。201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向社會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訊息,併發送給政府相關部門和金融機構等實施信用懲戒,包括貸款投標商業活動,以及乘坐飛機、高鐵等高消費行爲均受到限制。意即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老賴」(即在錢債案敗訴後,被法院裁定還錢卻不履行判決的人),將實施限制高消費的打擊措施。此規定實施前,一些基層法院曾採用過類似措施,成果迅速有效。此次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可見最高法院決心要破解執行難的常年困境。甚至,最高法院也正在逐步實施其他更強力的方式,比如和公安部聯合發文全面限制被執行人出境,以及和銀行聯合限制其貸款,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聯合限制融資貸款等。另外,執行人還可以按照《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大陸法院主動執行效率低,再加上《個資法》的保護,勝訴的當事人要等待判決正義的實現往往都曠日廢時,經常等到被執行人已蓄意的完全脫產了,讓勝訴的當事人無法得到判決書所載的金錢補償,造成「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窘境,此亦爲兩岸司法現況的痛腳處。

和臺灣一樣,大陸也是常年爲司法訴訟程序牛步化所困擾,究其原因均是法院人員不足,同時大陸基層法院較不重視程序正義,容易因此引發原告抱怨,「爲什麼不立案」、「爲什麼叫我撤訴」、「爲什麼案件要中止」、「根本是程序違法」等,連被告或被上訴人也埋怨着,「爲什麼答辯時間不夠」、「舉證時間太短」等。事實上,案件除了法律規定的公示送逹、舉證期限答辯期、證據交換等一般必須保障的期限外,部分案件還會出現法官臨時通知改期開庭管轄權異議、申請鑑定、裁定中止等情形。

此外,除了法律規定審理前必須先行調解的婚姻、勞動糾紛案件外,部分法院爲了提高結案率而把案件轉到了訴前調解中心,甚至提前在每年10月份採取關水龍頭的方式,不再立案或是減少立案,以提高結案率。儘管目前已有部分法院積極進行改革,但臺商臺胞若在大陸涉訟,建議還是聘請大陸的律師,或至少應有大陸地區的送達地址,以免被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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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承辦大陸案件25年,爲臺灣最早辦理兩岸法律案件的臺籍大陸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