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智賢/鬥垮陳文茜的一石三鳥之計

樂升案延燒,名人陳文茜挨告。(圖/本報資料照)

文/黃智賢

日商百尺竿頭公開收購樂升,結果竟然不履行,樂升股價狂瀉,投資人蒙受巨大損失。這一股怒火,最近突然指向被收購的樂升的三個董事陳文茜,李永萍尹啓銘身上

樂升案中,如果陳文茜,李永萍和尹啓銘三個獨立董事犯了罪,比如內線交易,或是勾結禿鷹或是圖利。被萬人唾罵,這叫做罪有應得。但如果這三人其實是無辜的,讓這三個人來揹負樂升案破局罪責,其實真是一石三鳥的連環好計。

這可以達成三個重大目標:1、讓他們去背別人的黑鍋。2、轉移犯罪焦點。3、順便鬥臭藍營餘孽。一次捕獲三條無辜大魚,這實在是太上算的一件事了。

當你看到把2008年就退休的周美青打成兆豐2012年門神的謝金河,和民進黨的尚潔梅,跳出來痛打這三個獨董時,你不禁會聞到政治追殺的臭味。然後,連馬英九曾經幫樂升剪綵,也變成罪狀了。兆豐案,嚐到甜頭了嘛。綠營一片興奮,把兆豐打成前朝弊案,以後咱都這麼幹。

1、背別人的黑鍋:日商百尺竿頭要公開收購樂升。審查這個外商的單位,叫做經濟部投審會,負責公開收購事宜的,是中信銀。我國法律,根本沒有要求公開收購者,要提出履約保證金。所以臨時反悔,完全不必付任何成本。

而這三個獨立董事,是被收購的樂升的獨立董事。根據法規,當日商通知他們要收購了。他們只有不到7天的時間,可以召集律師會計師,審議公開收購條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就是收購價不合理。法規並不允許他們去實質審查這個日商,況且你就算實質審查日商,你要這三個獨董,如何去預測日商日後會不會履約?你不如去找摸骨大師或是星座算命,還比較實際。

當百尺竿頭竟然不履約,有三萬多個投資人,因爲投資失利而怒火爆發,卻不知該找誰時,有人出來適時點火,把箭頭導引到樂升的獨立董事身上。而這三個獨立董事,恰恰都是名人,那不是一下子就把火引到別人身上?大夥兒上啊,去打他們。真正的罪犯,就正好拿錢走人,而且這三個人都是個體,都是在野者,很好打擊的。

經濟部和金管會纔是真正應該負責的單位,卻一付不干我事的樣子。明明是民進黨政府瀆職,是蔡政府要負責。卻都沒事。這個局,懂嗎?

▲樂升併購案破局,檢調約談董事長許金龍

2、轉移犯罪焦點:從日商要收購消息傳出以後,樂升股價就開始劇烈波動,而且在沒有任何風吹草動下,市場上兩次出現,同一家證券公司,集中大量放空。集中大量放空,這不是有鬼,甚麼叫做有鬼?

樂升收購案太多疑點,種種跡象又顯示,禿鷹集團有介入的跡象,黑影內幕重重。這時把火引到名人身上,讓投資人怒火,媒體和檢調的目光,都放在這三個獨董身上,這豈不是太妙了?即使事後證明這三個獨董是清白的,是無辜的,是盡責的。

但這三人已經幫我擋了幾個月的輿論砲火。甚麼做代罪羔羊?用來幹嘛的?就是幫我被人砍,被人殺的。

3順便鬥臭藍營餘孽:這三個獨董,都是藍營大咖,要在媒體和網路上煽起仇恨,不是容易得很? 如果鬥這三個人,豈不是在媒體上可以轉移焦點?這功效不是跟兆豐金一樣?

如果2012年的紐約兆豐事件,可以用來公然指控2008年5月就退休的周美青。明朝的劍既然可以斬清朝的官,那借着樂升案收購破局,鬥臭鬥垮陳文茜,李永萍和尹啓銘,只不過剛剛好而已。投資人要憤怒,對他們憤怒好了。

如今樂升董事長許金龍已經改列被告,這三個獨董被傳訊約談,是隨時可能的事。即使事後證實這三個人既不買賣股票,也沒有內線交易。而他們身爲獨董,不但已盡法律要求的職責,更沒做任何圖利別人的事。日商不履約,是神仙都管不了的事,那已經是三年五年後的事了。但這三人,不死也剝掉他們三層皮。

有這三個人出來擋子彈,該負責的,該被查辦的,掌權的,通通都安然過關了,該浮現的真相,也許永遠不會被發現。豈不妙哉!

樂升,到目前爲止,並不是一家垃圾公司。在臺灣算是還不錯的公司。今年7月營收2.05億元,稅後純益每股有純益0.12元,光7月。過去在高科技和網路公司的工作經驗,讓我對樂升這家公司會偶爾關注。因爲讀的是MBA,所以對商場征戰有着職業上的興趣。

但第一次認真看樂升的新聞,是因爲他跑去買了「一之鄉」這個老字號蛋糕店。驚訝了沒多久,樂升竟然又買了「怡客」這個餐飲連鎖。一個網路遊戲業者,究竟在布甚麼局?但無疑的,「怡客」和「一之鄉」都是實體經濟裡擁有現金流量的好公司。

再聽到樂升的消息,竟然是有日商要公開收購,而並不是合意收購。也就是說,樂升並不是心甘情願地跟日商百尺竿頭談併購,而是百尺竿頭不管你願不願意,就直接發動公開收購,樂升是一個被迫被收購的被害者。

▲立委趙天麟質疑樂升案坑殺股民。(圖/趙天麟辦公室提供)

樂升原來的經營團隊,只有6.25%的股權。而要來收購的這個日商,原來也擁有樂升8%以上的股權,持股甚至比原有的經營團隊還要多,只是它原本是一個silent partner,只有股票,沒有董事席位。這次竟然要在市場上,以128元/股,公開收購三萬八千張(約25.7%股份)樂升股票。而原來的經營團隊, 在收購完成後,是可能被掃地出門的。

做爲被公開收購的樂升公司,當它在五月,無預警的被「百尺竿頭」這家公司,透過中信銀,專人送達文件,告知說「我要來公開收購你了」。根據「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它必須在10天內,就要公告許多文件,包括對這次收購,對股東有甚麼建議

第14條第二款這樣寫「就本次收購對其公司股東之建議,並應載明任何持反對意見之董事姓名及其所持理由。」被收購的公司必須給股東建議,並且要求反對收購的董事,如果反對收購,要公佈姓名和反對的理由。

這甚麼意思?這條文這樣寫,意思是基本上,被收購的公司,不需也不該反對收購。除非你有非常強烈而堅決的反對意見。而且你不可以匿名反對,要求你必須具名反對,並且詳列理由。被收購的公司,基本上是沒有反對收購的權力的。你反對好了,他收購還是照樣進行,唯一可以駁回的,是經濟部投審會。

根據第14-1條,被收購的公司,「應即設置審議委員會,並於十日內公告審議結果。 」看到沒,在10天裡,去掉週末,再掐頭去尾,其實只有不到7個工作天。這7天裡,被收購的公司要設置審議委員會,要審議,然後還要公告審議結果。只有7天。

這個審議委員會怎麼組成?條文要求「設有獨立董事者,應由獨立董事組成」。那法律要求這些獨董要審議甚麼呢?條文明白說,要審議的,是「公開收購條件之公平性、合理性,及就本次收購對其公司股東提供建議。」

什麼叫做「公平性、合理性」?就是這次的收購價公不公平?合不合裡?「對其公司股東提供建議」。甚麼建議?就是對這次收購,股東要不要把股票賣給收購者,有甚麼建議。當法律規定,只給獨立董事不到7天的時間,來審議收購案。而且明白告訴獨立董事,你要審議的,只有兩件事,叫做「公平性、合理性」。翻譯成白話文,就是要獨董們看看,收購價格跟公司本來的股價相比,合不合裡? 公不公平?

這個審議的過程,從法律訂定的實質面來看,基本上被收購的公司,是無能反對收購的。你看日月光和矽品的不合意併購案,大家就是比股票多寡,然後看主管機關核不覈准。

當法律只給獨立董事不到7天,要在這不到7天內,召集律師和會計師,研究收購價格合不合理,公不公平,然後開審議會,作成審議, 然後公告。這個法律條文,流程和時間限制,就是明白顯示,法律其實真的就只是要求獨立董事,研究收購價合不合理。不然給你7天不到,就算你不吃不喝不睡,你有時間,能力和法律基礎可以做甚麼事?況且法律也不許你做其他的事,因爲條文是條列告訴你獨董要做甚麼事的。條文沒列的,獨董憑甚麼做?

▲樂升自救會成員上「蔻蔻早餐」節目專訪,節目後接受媒體採訪,表達訴求。

所以普華商務法律律師事務所(PWC)和KPMG諮詢公司向獨董建議說,審查百尺竿頭公司提出的收購條件,符不符合公平、合理性這件事,纔是獨立董事審查會要向股東提出的「建議」。

許多人現在責備樂升獨董,爲什麼不審查百尺竿頭「適不適格」收購。問題是,被收購公司的獨董,並不是被要求要審查收購者適不適格。政府和法律對公開收購者的要求,非常寬鬆,甚至不要求履約保證金,也沒有甚麼門檻限制。甚至法律上,在集中市場個人違約不買股票,都有罪責,可是在公開市場違約不收購股票,竟然不必被追究。

地球上不會有一家公司的獨立董事審議會,有能力可以在7天不到,研究股價合不合理,調查收購者適不適格,然後打包票這家公司一定會履約收購股票。有這種能力,去買樂透就好了。有公權力和能力可以審查,這個公司適不適格可以收購的單位,叫做經濟部投審會,不叫做樂升獨董。

陳文茜等獨董,對這個收購案,依法是沒有駁回權的。對這個收購案審議,獨董們最後做成的結論是甚麼?他們的結論是「中立建議」,也就是不鼓勵賣股票,也不反對你賣。當時樂升股價約在104元上下。百尺竿頭提出來的收購價,是128元,落在律師和會計師經過專業鑑價的合理價格帶。

我判斷,他們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可以質疑這次的公開收購價格,沒有駁回權,也找不到理由建議股東賣或不賣股票。所以只能持中立意見。我想,如果當時他們竟然發神經,審議出一個「不建議」的結果給股東,甚至害得收購破局,那股東們不是會羣情激憤,痛罵陳文茜他們,憑什打壓股價?害他們遭受損失?你是獨董,該怎麼辦?

獨立董事爲什麼沒有提醒股東們,日商百尺竿頭,是有可能違約的?可是日商百尺竿頭的違約風險,在公開說明書已經清楚說明,也已經有公文書格式提醒投資人,所以他們提醒投資人,要詳閱公開說明書。但在對外發布的聲明稿理面,獨董們還是盡責的提醒了股東和投資人,這次公開收購, 是有違約風險的。這樣做,還不夠嗎?

違約的風險,照理講應該是由法律,承銷商,政府審查和履約保證金,以及投資人這五大關卡來把關,不是嗎?怎麼會到最後找被收購公司的獨立董事,來幫大家做代罪羔羊呢?

當然,我們還是可以求全責備獨董,你們怎麼不囉嗦一點,多多叮嚀幾句?可是因爲沒有多多叮嚀幾句,要把獨董當成罪犯看待,這叫做甚麼?這就叫做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不是嗎?我們可以這樣嗎?一場收購案破局,竟然最後讓被收購者獨董揹責任。這樣的國家,還真是文明。這樣的背後算計,更是驚人。

樂升案讓我們看到臺灣在金融法令和操作上的叢林生態,看到顢頇的掌權者,和不可思議的法律,以及民粹怎樣操作動員,以爲私用。讓我們看到無辜者怎樣可以陷入牢籠。樂升案極可能有犯罪者,有瀆職者,有共犯,有合謀。但如果我們找無辜的人做代罪羔羊,而讓真正犯罪的人賺錢走人,那豈不是成爲犯罪者的幫兇。

而讓獨董們爲自己沒錯的事,負上無止盡的責任,甚至面臨莫須有的罪名,面臨私人財產被扣押。那就不僅僅是擊垮了這三個無辜的獨董,而是我們的商業機制和文明徹底的潰敗。

臺灣將成爲禿鷹新樂園,成爲公司治理的地獄。哀我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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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黃智賢,作家、政治評論員,原文刊於「黃智賢世界」,已獲授權刊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