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車載空籃該不該罰? 交通部擬個案解決

載運蔬果竹籃,是否爲貨物,在法律認定上有爭議。(資料照/翻攝自中天新聞

有立委點名《道交條例》29-2條有關貨車過磅方式,對中南部菜農北上送完蔬果後,很容易與警方車上空籃認定不同,而造成罰與不罰的爭議,希望可以修改。據悉,交通部日前爲此開會研議,初步方向,將先以個案方式認定,解決法律認定上的爭議。

屏東有菜農半夜送菜到臺北,晚上回屏東,看到閃光燈認爲載運的是空籃子、沒有載貨,所以沒有停車過磅,結果被警方攔下;警方認定,車上的籃子是要拿去賣的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2條規定,開罰9萬。

由於類似案例實在太多,立委鍾佳濱上週特別點名該條文,是在2001年間將29條及30條的部分內容並在一起而新增的條文。鍾佳濱說,因裝載貨物主觀上很難認定,司機認爲是空籃子,但警方認爲是要賣得貨,爭議後造成民怨,應該修改。

鍾佳濱建議,一種是閃光燈亮時,不管大貨車有無載貨均一律過磅,但會衍伸時間成本,另種則是若認定是空車,閃光燈亮時就繼續走,被警方攔下一律過磅,超重就罰,沒有超重就不罰,避免認定貨車上載運的空籃子是否爲貨物。

交通部8日召集高速公路局、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單位開會研議,據悉,考量採取修法,時間會拖比較久,擴大影響層面問題可能不見得能解決,所以初步規劃先從短期着手,以個案方式認定,朝條文規定解釋處理,讓員警執法有一致原則,避免類似案例處罰發生。高公局持續檢討精進貨車過磅方式,未來再會同法制單位通盤研議修法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