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燒車駕駛性侵案遭判5年 被害女導遊怕丟工作只好忍

▲陸客團火燒車案司機蘇明成因性侵女導遊被判刑5年。(圖/記者李毓康攝,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遼寧陸客團火燒車26死,檢警持續追查事發原因,29日發現司機蘇明成酒駕,30日又有導遊向媒體爆料指出蘇男曾在2013年涉嫌性侵一名女導遊,花蓮分院6月判他5年徒刑、賠償90萬元。被害人擔心當晚報警會沒有工作隔天繼續接團工作,返回高雄後才報警。

根據花蓮高分院判決,蘇明成(本名爲蘇忠華)2013年10月間載陸客團到花蓮,晚間下榻某汽車商務旅館,女導遊到他房間討論隔天的行程,準備離去時被他強拉並壓制在地,一手壓住對方胸部,不顧呼救和反抗,強脫對方衣褲並以手指性侵,女導遊經掙扎後趁機逃離,衝下一樓大門跑,並向櫃檯人員哭訴。

判決書指出,女導遊當晚就緊急向公司報告,但旅行團即將前往臺北旅行社以臨時無法派人至花蓮接替工作,或調派其他司機爲由,要求暫緩報案,繼續帶團到臺北再派人接替工作,以免影響該旅行團之行程;女導遊後來由丈夫陪同到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驗傷並報警。

另外,被害女導遊說,案發後當晚打電話給老公和公司,但公司卻要她先別報警,因爲他們無法找到在花蓮臨時找到導遊或司機,若事情大會影響行程,可能有賠償問題,若堅持要更換,也希望回到臺北時再換,「我擔心當晚報警會沒工作,只好撐回臺北」,再由另一名導遊接替,之後和先生回高雄驗傷。

蘇明成出庭時辯稱,因爲酒喝多了,以爲女導遊會同意,就靠近對方並抱她,但女方不同意並要離開,當時他「很想要」,纔會有拉扯過程,並坦承用蠻力把女導遊褲子脫下,對方則明確說「不要」。

蘇一再推說是女導遊「色誘設計陷害」,也沒有與被害人談和解彌補損害的意願,否認以手指性侵,認爲是性侵未遂,前審量刑過重、原判決不當;蘇明成一審被判刑5年,他不服上訴,不過這些理由都被二審法官駁回,花蓮高分院今年6月24日駁回上訴,維持一審5年有期徒刑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