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少做「這件事」 身心障者停殘障車位遭罰敗訴

高雄郭姓女子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將車輛停於殘障機車車格,卻被警方開罰1200元紅單,郭女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但法官認爲郭女騎乘普通機車,並沒有合法改裝成殘障車輛,不能停於殘障車位,因此駁回郭女訴訟,可上訴。(圖/洪浩軒提供)

高雄郭姓女子曾患有精神官能症,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去(2020)年她騎着機車出門時,將車輛停於殘障機車停車格,卻被警方開罰1200元紅單,郭女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但法官認爲郭女騎乘普通機車,並沒有合法改裝成殘障車輛,不能停於殘障車位,因此駁回郭女訴訟,仍須如期繳納罰緩,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女於2020年4月15日下午2時許騎乘機車出門,並將車輛停在鳥松區正修路上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員警巡邏經過該處,發現郭女的普通機車並沒有合法改裝輔助輪,卻違法停放於殘障車格,便依違反道交規定將機車拖吊並開罰1200元。

郭女領到罰單後相當不滿,因此提出行政訴訟,強調自己在學生時期因爲罹患精神官能症辦理休學就醫,無法正常就業,對社會常規法律規定所知不多且判斷能力不足,以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就可以停在身心障礙專用車位,請求法官撤銷罰單。

高雄地院法官認爲,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辦法》規定,沒有經過監理單位檢驗合格特製機車,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所以就算郭女有身心障礙身分,但他停放在殘障車位的機車並沒有經過合法改裝,就屬於違法行爲,因此駁回郭女訴訟,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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