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停騎樓「車頭朝外」 這家人吃22張罰單提訴訟被駁回

機車騎樓車頭朝外」吃22張罰單。(圖/東森新聞資料照與本文人事物無關)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李姓一家人在自家門前騎樓停放3輛機車,並將車頭朝外,在半個月內被人拍照檢舉違規警方因此開了22張罰單,其中一輛甚至被開了18張,一天曾被髮兩次以上,總計罰款高達1萬3千多元。李家質疑警方開罰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罰單,但遭橋頭地院判決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家3輛機車在去年3月3日至17日間,遭人檢舉違停「不依規定方式停車」,並將照片寄到轄區派出所,警方依法前往逕行舉發,總共開了22張罰單,3輛機車分別爲18張、3張和1張,每張新臺幣600元,總計1萬3200元。

李家人質疑,檢舉照片上雖有拍攝時間,但現在相機顯示時間可以手動調整,且有多張角度及停放位置相同,無法確認是否爲同1天所拍攝,加上停放位置均未變動,屬同一停放行爲,警方卻連續開罰,甚至有1天連開2張的,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根據《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第2項規定,「人行道未經本府交通局劃設停車格位者,得停放於騎樓地,停放時應車頭向內,後輪應與騎樓地外緣標齊;騎樓地外緣設置水溝者,後輪應與水溝內緣標齊」。

李家人認爲,機車停放自家騎樓不影響交通、情節輕微,他們也不知道高雄市政府訂有《高雄市政府整理機車慢車停放秩序實施要點》有規定機車停放方式,且看過許多地方都有人這麼做,警方未勸導直接連續開罰,沒有事先告知違規、讓他們有改正機會,顯然違反誠實信用、平等原則,因此要求撤銷罰金

法官認爲,李家無法舉證照片有瑕疵,且經查舉發照片沒有僞造,另據法令規定,違規停車只要超過2個小時未改善,警方便可連續舉發,沒有一案不二罰的問題,因而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