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停在合法位置卻被惡意移開還收紅單 這招可省1200 

▲自己機車常被人惡意移開合法車位,吃上官司。(圖/記者鄧木卿攝)

記者鄧木卿/臺中報導

騎機車上學或上班的學生上班族,多少都遇過令人爲之氣結情形,就是機車明明已經停放在合法停車格內,但下課或下班時卻發現,自己愛車被移出車位外,這也就罷了,有時後座把手還附上一張紅單車主莫口百辯,苦無證據,自認倒楣;臺中警方建議自保之道,停好車先拍照。

臺中市有170萬輛機車,車位明顯不足,尤其是火車站商圈學校等熱鬧場所,車主更是一繞再繞,還不一定找得到車位,最後有人不死心,也不想違法紅線,就繼續鑽小巷找,也有人在早已滿得快溢出來的一整排機車中,再硬塞進去,更有惡劣的人,乾脆把別人的車移出格子外,然後停進自己的車。

▲臺中市機車車位經常一位難求。(圖/記者鄧木卿攝)

一名到市政府洽公的林小姐就抱怨說,有次辦完事後要去取車,結果車子並不在原來位置,而在2、3公尺外,原本心裡就不爽,更不爽的是,車子後座夾着一張紅單,她曾試探性的詢問警方,但警方回說,該路段沒有監視器無法查出故意人是誰,林女氣得跳腳,但也百口莫辯,自認倒楣。

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秘書室主任陳作豪表示,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5號解釋,揭示「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爲,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爲必要,仍須以過失爲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爲,僅需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爲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爲其要件者推定爲有過失,於行爲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藉此舉證責任之分配,提升行政效率,達成最大之人權保障。

▲車子如果被人惡意移開,有可能就被警方拖走。(圖/記者鄧木卿攝)

陳作豪說,這意思就是,交通違規系推定故意,違規人也就是被開單的車主,要負舉證責任,否則得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罰款6百元至1千2百元,不過,他也建議,苦主可以在停車後拍照存證,以求自保,但也有部分裁決機關有不同見解,認爲當事人所提供之停車照片,僅能證明曾將車停放在停車格內,不代表車輛是遭人惡意移置而違規。

因此,陳作豪建議,當事人宜再提供當天行程,例如洽公、就學、旅行時間地點和事實上有參與等資料佐證,例如自己將車停好後所拍攝的照片時間爲清晨7點,而9點已在課堂上課,萬一紅單上載明時間是在這時間內,就可舉證根本無法回去移車,而是被別人惡意移開。

▲有網友在車子貼滿疑似有血的衛生棉,讓人不敢靠近。(圖/取自爆料公社臉書

網路上也有不少網友分享如何預防機車被挪動的怪招,例如,有人在機車後座扶手粘上圖釘,作爲反制,想要惡意移車的人,會先握住扶手再往上搬,雙手一碰,當然見血,更有人在機車全車身粘滿疑似有血的衛生棉,讓人連靠都不想靠近,連摸不想摸,堪稱史上最強護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