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農地5年內移轉 須繳交遺產稅

記者蔡怡杼臺北報導

您不可不知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經稽徵機關覈定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如於承受日起5年內將該農地出售者,應追繳應納遺產稅。也就是,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若於5年內出售,則必須繳交原本應該繳納的遺產稅。

財政部說明,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可免徵遺產稅,其目的在於獎勵承受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不過,爲防止承受人於覈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有違租稅獎勵目的,因此纔有5年列管期間的規定

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查獲1件遺產稅案例,被繼承人於99年3月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的扣除額,並經覈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免徵遺產稅,不過,繼承人於101年12月便將該農地出售給他人,因此,該名繼承人必須補報繳該農地的遺產稅120萬餘元。

該局提醒,經稽徵機關覈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的農業用地,除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爲非農業用地者外,承受人應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將被追繳應納稅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