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樂福吃頂好 公平會附條件放行

公平會今天決議,針對家樂福擬取得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00%已發行股份的結合申報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報系資料照)

公平會今天決議,針對家樂福擬取得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00%已發行股份的結合申報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

公平會指出,本案屬量販超市業者水平結合,經審酌結合實施後,對相關市場市場佔有率、市場結構及市場集中度變化狀況,及綜合考量水平結合申報案件的各項因素,尚不致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減損效果;而參與結合事業於結合後,可擴大采購規模,降低商品成本,並整合銷售網絡發展線上業務,提升物流配送效率有助提供消費者優惠價格及便捷服務,增進消費者利益。

但公平會進一步指出,家福公司上游供應統一企業公司及所屬企業集團共計持有家福公司40%股份,故於商品供應交易條件,可能存在「無正當理由爲差別待遇行爲」疑慮;又結合後,家福公司與惠康公司議價能力提高,中小型供應商或因議價能力不足,而有退出參與結合事業通路可能,且中小型供應商轉換通路業者尚須投入相當心力,或將造成中小型供應商退出經營,而減損產品多元性影響消費者權益

爲消弭前述疑慮,確保本結合案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公平會附加條件包括,若家樂福少數股東同時爲其實際或潛在供應商時,家福公司與該少數股東交易應爲常規交易,且不得要約或承諾給予該等少數股東間的商業條件,在整體觀察下,相較於相當情形下相當地位的供應商,明顯優待該等少數股東。

公平會也要求結合實施的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應維持其目前針對平均月進貨金額低於100萬元的中小型供應商設置專案,並確保此等專案如有修改或替換,整體而言不會對中小型供應商更爲不利;本結合實施次日起3年內,家福公司無正當理由或未予合理通知時,不得終止或將任何中小型供應商自供應商名單中除名,倘有終止或除名情事應附理由,並允許該中小型供應商有機會向家福公司高階經理人請求覆審該終止或除名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