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22分鐘違規12次 法官撤6罰單

胡姓女子去年8月駕駛自小客車沿國道一號南下行經臺南路段時,短短22分鐘違規12次,遭開12張罰單,法官勘驗檢舉畫面,認爲有6張罰單不符連續舉發規定,判處撤銷6張罰單。圖爲國道照片,非新聞事件畫面。(本報資料照片)

胡姓女子去年8月駕車沿國道一號南下行經臺南路段,因多次變換車道未全程打方向燈,被後方車輛錄影檢舉,短短22分鐘違規高達12次,遭罰3萬6000元,胡女認爲已違反連續舉發規定,提行政訴訟,法官勘驗檢舉畫面,認定有6張罰單不符連續舉發規定,判處撤罰。

判決指出,胡女2020年8月4日上午9時6分駕車行經國道一號臺南段時,因多次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遭後車檢舉,從南下283公里處至323公里處行駛22分鐘,共被拍下12次違規,胡女收到12張各3000元罰單,此外,還被記違規點數12點。

胡女收到罰單後,不服短時間遭連續舉發,提出行政訴訟想要討公道,法院審理時,胡女主張,這屬於同一駕駛行爲,且時間間隔短暫,卻遭到多次裁罰,明顯違反「一行爲不二罰」原則,認爲應該要撤銷罰單。

高市府交通局反駁,連續舉發相距6公里、6分鐘的規定,是指單一或具有持續性的違規行爲,如連續超速、違規行駛路肩等,但胡女每次變換車道應按自然單一行爲判斷原則分別處罰,否則若只算一次違規,未來不就代表民衆可以隨意變換車道? 高雄地院法官勘驗檢舉畫面,認爲胡女確實有變換車道未依規定全程使用方向燈的事實,但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違規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或未行駛經過一個路口,應以單一違規行爲論處,而胡女有6次違規,舉發時間都在6分鐘、距離6公里內,短時間內連續舉發,有違比例原則,因此撤銷其中6張罰單,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