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撤銷違憲 檢察總長「槍下留人」受刑人提救濟

法務部(資料照片)

司法法官日前針對受刑人假釋後再犯輕罪,一律撤銷假釋,宣告部分違憲。不少受刑人爲此紛紛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當中最特別者,是曾爲盜匪死囚,獲檢察總長「槍下留人」後更審改判無期徒刑,創下司法史上首例的受刑人張志文,他在假釋6年後因吸毒被判刑2月,遭撤銷假釋服殘刑,日前向法院聲明異議尋求救濟。

司法院大法官日前作出796號解釋,認定受假釋人受緩刑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一律撤銷假釋,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宣告即日起失效。各監所數百名有此遭遇的受刑人,紛紛向各地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書。

其中,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被判無期徒刑確定的張志文,他在服刑17年多後,於2012年5月假釋出監,但他去年因照料住院女友車禍止痛而染毒被判刑2月,今年6月遭檢察官撤銷假釋,須執行殘刑25年。他在釋憲後,已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但遭駁回確定,不過,法官提醒他應向高院聲請纔對。

依據最高檢察署資料,張志文曾是因盜匪案判死定讞的死囚,2001年4月2日法務部籤準張死刑令,依法3天內要執行,但當時檢察總長盧仁發發現張所犯的是唯一死刑之罪,依規定應強制辯護,但案卷中卻無辯護書狀,違背法令,決定「槍下留人」。

盧仁發並2度爲張提非常上訴;張因此獲發回更審,最後改判無期徒刑確定,並獲假釋出監。張志文是司法史上首件判決死刑定讞,經非常上訴獲得更審救濟成功的案例

據最高檢資料顯示,張是歷年執行死刑中,5起罕見在臨槍決前「槍下留人」的1例,且是史上唯一的「槍下逃生」者,其餘4名死囚最終難逃國法制裁,均已槍決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