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某國立大學講師簡訊性騷2學生 不滿被解聘提上訴屢被駁

嘉義某國立大學體育中心前兼任葉姓講師前年4月期間因私訊性騷擾學生遭檢舉,被校方性平會認定,該行爲並非輕微,因此對葉師終止聘約,且一年內不得回聘,且應接受心理輔導及完成8小時性平課程,這令葉不服提申覆,被駁回,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仍遭駁回。

判決指出,葉師2021年3月23日曾於體育課外單獨邀約某生,並多次以Messenger傳訊給對方,造成學生不堪其擾,向校方申訴;4月13日該校性平會決議受理申訴案件,併成立調查小組調查,沒想到,僅隔一天,校方再接獲申請調查,葉師又對另名學生以私訊騷擾。

「你換的新照片,很好看!」葉師向學生LINE接連傳訊再收回,還曾邀約請吃飯、給補品,讓該生感受不舒服,該校性平會4月19日決議受理並併案調查。

由於,葉師頻繁傳訊兩名學生的騷擾行爲,該校性平會認定,橫跨不同年級,非偶發事件,已構成性騷擾,造成學生討厭上該師課程,對上課環境產生敵意,認定該師犯行情節非輕,因此,提議終止原告聘約,且1年內不得回聘。

葉師自認個性外向,上課與學生互動良好,葉指出,課後雖偶與加入臉書好友的學生閒聊談話,但不具「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並無企圖發展師生戀,縱使學生主觀感受不舒服,不至於構成性騷擾行爲。

至於,大學終止聘約部分,葉師認爲,教師法有關終生不得聘任及1至4年不得聘任規定,法效不限於教師與受聘學校之間,屬行政處分,堅持提起撤銷訴訟。

不過,高高行表示,公立大學對所屬兼任教師「終止聘約」,性質上並非行政機關高權單方作成的行政處分。因此,葉師應提起「確認聘任法律關係存在」訴訟,走行政救濟程序,高高行就性質上,無從補正,裁定駁回。

就1年內不得聘爲兼任教師部分,法院指出,葉師對校方去年7月14日作出的新處分表示不服,循序提起申訴、再申訴後,另行提起撤銷訴訟,原告已另案提起行政救濟,權利已獲保障。至於原「1年內不得聘爲兼任教師」部分處置,規制力已消滅不存在,葉已就此部分提起撤銷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外觀。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