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高雄「突遭調職臺北」…月薪7萬女處長提告!家樂福敗訴

▲在高雄知名量販店工作超過20年的劉女,一日突被公司告知調職臺北,提告勝利獲償。(圖/取自免費圖庫Pakutaso)

記者徐愷昕/臺北報導

在南部家樂福任職22年,且月薪已達7萬餘元的劉姓女子,2019年3月間突收到主管電子郵件通知,要她隔月起即調至臺北總公司上班,劉女因擔心日後生活將多出許多額外開銷,也無法經常陪伴在南部的母親,在經多次調解失敗後決定上法院提告。臺北地院審結裁定公司違反勞基法,判家樂福需給付劉女29萬餘元損失,並按月支付她1萬4799元補貼費用,直到公司將劉女調回高雄爲止。全案仍可上訴。

劉女自1997年起任職於家樂福,歷經多年從收銀員一路升職至財務部內部稽覈處長,她表示自己工作期間曾接受多次命令變動工作地點,但仍限於嘉義臺南、高雄等臺灣南部範圍門市,所以她纔會在高雄市置產、生活,並奉養母親逾20年,怎料公司2019年間完全沒有事先與她商量,3月間就貿然要求她調往距離高雄350公里以外的臺北市,導致她生活驟變,開銷劇增,更無法經常陪伴照顧母親。

劉女表示,她在接到命令後曾向內部申訴,但沒有結果,遂於4月間至高雄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無奈後續的2次調解均不成立,她因此被迫先到臺北總公司報到任職,由於之後又向臺北勞工局申請調解仍不成立,故決定提告。

法庭上,劉女主張公司的調職命令違法,要求公司應給付她調職20個月來,她在臺北生活而受有的額外支出,經計算後包括交通租屋、生活開銷等,每月總計1萬4799元,20個月爲29萬5980元;另除非公司把她調回高雄,否則每月仍須按月支付1萬4799元作爲補償

對此,家樂福則指出,他們2018年起是因應總公司全球政策調整,而有調整組織及縮編員工的必要,當時劉女有要表達如不降低薪資、有轉調至總公司服務意願,公司才因此將她調至臺北,以使劉女不受資遣,同時也有提供1個月薪資作爲搬遷補助,整個過程均是「資遣勞工之迴避資遣型調職」,應屬合法

臺北地院審理時認爲,根據家樂福所提出的內部稽覈組織圖,實在難看出公司有縮編員工的必要,且公司將劉女從高雄調至臺北,二地相距甚遠的情況下,本應提供必要的協助,包括通勤成本住宿津貼、生活津貼、安家費等,但實際上家樂福卻僅提供1次性的搬家津貼,補助顯有不足,故判定此調職命令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劉女請求補償有理由

法官審結認爲,家樂福應賠償劉女調職20個月來的損失,以通勤往返的高鐵費以及生活基本支出做計算,每月1萬4799元是合理的,20個月則爲29萬5980元;另家樂福自2021年2月起每月仍須持續支付,直到劉女被調回高雄爲止。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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