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遭彈劾 劍青檢改呼籲蔡英文捍衛司法公正!勿再縱容!

▲劍青檢改呼籲蔡英文總統,捍衛司法公正。(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偵辦曲棍球協會詐領公款案的檢察陳隆翔,竟遭監委彈劾,引發檢察界不滿。劍青檢改在15日發表聲明「籲請總統捍衛司法公正 勿再縱容特定民團濫用監察院干涉司法」,指出監察院對書類誤解、意圖誤導輿論,還抨擊近來特定民團透過立法、監察各種方式綁架司法,要求總統蔡英文捍衛司法公正。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2014年間偵辦彰化縣曲棍球協會侵佔公款案,當時因立委段宜康公開指控擔任曲棍球協會理事長的前國民黨立委林滄敏詐領補助款,段還嗆若指控非實要吞一顆曲棍球,結果法院判決段宜康敗訴確定。段宜康向監察院陳情,監委調查後,竟決議對陳隆翔提出彈劾,引發檢察界不滿。

劍青檢改在15日也發表聲明,強調監察委員明顯干涉司法核心,監察院對書類格式完全錯誤理解,誤導輿論,另外更痛批近來特定民團透過立法、監察各種方式綁架司法,恐釀國之大患!所以要求蔡英文總統,捍衛司法公正!勿再縱容特定民團濫用監察院干涉司法!

以下爲劍青檢改聲明:籲請總統捍衛司法公正 勿再縱容特定民團濫用監察院干涉司法

昨(14)日監察院就「臺中地檢署陳檢察官於彰化地檢署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相關人員侵佔公款案件」提起彈劾,嚴重破壞司法公正,試圖施壓檢方翻案,對特定政治人物重啓偵查,本會強烈抗議,聲明如下:

一、監察委員明顯干涉司法核心

監委彈劾意見中,檢察官「明顯重大違誤」的,竟是緩起訴處分書「漏未論斷」(前階段僞造印章行爲);而「嚴重違反辦案程序」的,竟是「發還印章」!其指責不僅荒誕謬誤,而且明顯干涉司法核心。

檢察官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乃司法核心事項,應受保障;監察院對之行使調查權受限制法官釋字第325號意旨甚明。《法官法》第89條第5項亦規定,檢察官依法偵辦案件,適用法律見解,本來就不可作爲評鑑之事由。該案承辦檢察官依法偵結,緩起訴經臺高分檢駁回再議確定,豈可任由司法機關之監察院任意以上級審之姿妄加指摘,試圖施壓扭轉檢察官之專業判斷。

本案監察委員明知上述法規,仍刻意強加指責檢察官,是否僅因:檢察官未將特定政治人物牽連起訴,導致某特定政治人物遭妨害名譽告訴及判決賠償?不得而知。然該案件經媒體廣泛披露,據悉,特定監察委員曾說:調查案與段○○委員有關要給他迴應云云,甚至在約詢過程中有揚言:曲棍球案已緩起訴確定,要能翻案、重啓偵查的方式之一,就是將檢察官彈劾。倘若爲真,監察委員是否爲特定政治目的而偏頗辦案?是否自身就應該被彈劾?

二、監察院對書類格式完全錯誤理解,誤導輿論

彈劾意見指檢察官「漏未論斷」,卻不敢說「漏未偵查」,本來就是心虛還找碴。事實上,不僅被告李○惠僞造文書已全部偵結緩起訴處分確定,連被告林○敏也已偵結不起訴處分確定,甚至經告訴人聲請法院交付審判,都認爲無理由駁回,絲毫沒有「漏未偵查」。監察委員眼見於此,彈劾意見只好指責緩起訴處分書的「作文格式」,妄指前階段僞造文書行爲「漏未論斷」。然該部分,檢察官既不認爲有何犯罪,依製作緩起訴書類之實務,只須就有罪部分進行撰寫,完全符合書類格式。彈劾意見刻意誤導輿論,實際上故意找碴。

三、近來特定民團透過立法、監察各種方式綁架司法,恐釀國之大患!

特定民間團體積極介入司法相關機制,其主事者均有律師利益衝突問題,已是公衆周知、飽受批判之事。尤其,最近《法官法》修法過程,特定民間團體與尤美女委員草案版本,欲擴大特定民團移送法官評鑑權、增加所謂「長期參與司法改革議題」之外部委員、專任委員等,更廣遭批評。今竟有又特定監察委員,赤裸裸介入檢察個案明則指摘檢察官「漏未論斷」、「發還扣押物」,實則對檢察官施加壓力威嚇應該偵辦特定人物,試圖藉由彈劾進行翻案、逼迫重啓偵查。渠等大肆潛入國家機制,試圖拔除司法異己情勢日益嚴重,籲請總統勿再縱容,坐視國家司法遭特定人士威脅,毀壞司法公正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