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鴻文不適任兆豐證董座? 金管會將深入瞭解

兆豐證券董事長簡鴻文。(圖/資料照)

財經中心臺北報導

兆豐證券董事長簡鴻文因爲臺紙經營爭議,惹上僞造文書印章的2項公訴案,但卻能在財政部同意下繼續連任,外界質疑起簡鴻文的適格性,質疑金管會是否放水?證期局局長王詠心表示,就金管會的瞭解,這是臺紙的兩家經營權爭奪,且公訴罪的部分還不明確,將會深入瞭解。

證期局局長王詠心表示,對於簡鴻文的連任,主要是財政部的業務,會尊重財政部的決定。至於簡鴻文有案在身還擔任金融機構董事長,王詠心表示,就金管會掌握的狀況,那主要是當時臺紙公司內部經營權爭奪,雙方後來都已經撤銷民事訴訟案,至於其涉嫌僞造文書印章的公訴罪,狀況還不明確,簡鴻文也沒被檢調聲押,目前不能以此說他有違反金融機構負責人的「誠信原則」。

過去有不少金融機構負責人,因爲違法誠信原則,而被金管會解職。在法規上,對於金融機構負責人,若「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得視情節的輕重,解除董事、監察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包括日前遭解職的永豐金董事長何壽川、開發金控總經理辜仲瑩當都是以該法條解職。不過,辜仲瑩當時已遭檢方起訴,何壽川則是被法院裁定收押。

而金管會可以解除職務的法規還有另一條,明定若「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金融機構負責人。」像國票金控前董事長林華德,就曾因本法條被金管會命令解職。

至於簡鴻文過去擔任臺紙董事長又擔任兆豐證董事長,有違反產金分離原則?王詠心表示,這個之前金管會有對外說明過,金管會訂定產金分離原則,是擔心一人同時身兼產業及金融機構負責人,會把金融機構的資金挪去自己公司,但因爲證券業沒有吸收公衆資金,所以不適用產金分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