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6月25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郭劍)6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體育法,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該法自1995年頒佈施行後,時隔近27年進行的一次全面系統的修訂。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總共十二章一百二十二條,其中第九章《體育仲裁》爲新增章節,包括“國家建立體育仲裁製度,及時、公正解決體育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10條內容。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首都體育學院教授韓勇表示,體育仲裁是體育善治的重要環節,是解決體育糾紛的有效途徑,建立體育仲裁製度符合我國體育實際,能夠快速、便捷、經濟地解決體育糾紛的仲裁製度,有利於化解矛盾、保障權利、維護體育的公平與正義。
今年2月,經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認定,中國接力隊遞補獲得東京奧運會銅牌。視覺中國供圖
“1995年《體育法》中就有關於體育仲裁的初步表述。”韓勇說:“1984年成立的國際體育仲裁院(CAS)爲國際體育爭端提供快速、專業、國際性、一致性的解決途徑,得到了奧林匹克大家庭的認可,成爲事實上體育界的‘最高法院’,各國也紛紛效仿這一機構建立起體育仲裁製度。體育仲裁成本低、週期短、專業性強等特點迎合了體育糾紛解決的需要。1997年,《體育仲裁條例》起草調研就被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安排;2006年,體育仲裁再次作爲立法調研項目被納入我國政府立法計劃。近年來中國體育仲裁理論和實踐都在不斷推進當中,學術研究大量涌現,國內多起糾紛在CAS裁決,多名專家擔任CAS仲裁員,2008年北京奧運會和2022北京冬奧會期間都經歷了CAS特別仲裁實踐,CAS上海聽證中心成立,我們具備了建立中國體育仲裁機構的基礎。”
韓勇介紹說,《體育法》新增“體育仲裁”章節,解決了體育仲裁製度立法依據欠缺問題;明確了體育仲裁與司法、其他仲裁以及體育組織內部仲裁的邊界;明確了體育仲裁委員會的職責和構成;明確了體育仲裁規則的制定。
據記者瞭解,相關部門正在依照《體育法》組織設立體育仲裁委員會(由體育行政部門代表、體育社會組織代表、運動員代表、教練員代表、裁判員代表以及體育、法律專家組成),同時制定體育仲裁規則。
值得注意的是,當前的“體育仲裁”並非“體育糾紛全覆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決定,明確因運動員註冊、交流發生的糾紛屬於體育仲裁範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的可仲裁糾紛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勞動爭議則不屬於體育仲裁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