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青檢改推修法現行犯準不解送擴大範圍 精緻司法偵查效能

臺中地檢署內勤檢察官一次訊問4位酒駕犯,被臺中高分檢指責,劍青檢改檢察官林達等人舉辦研討會,推動擴大現行犯準準不解送範圍修法。(劍青檢改提供)

北檢檢察官蕭永昌在研討會中專案報告。(劍青檢改提供)

臺灣高檢署檢察長邢泰釗迴應,表示基層檢察官工作辛勞,會持續進行改革,將資源有效配置,也支持相關修法。(劍青檢改提供)

臺中地檢署內勤檢察官一次訊問4位酒駕犯,被臺中高分檢指責,列爲重大缺失並報請考評不良好,劍青檢改20日舉辦研討會,從實務案件情況和各國立法例上,尤其是德國美國日本去進行比較和檢討,推動修法擴大現行犯準不解送範圍。

研討會由北檢檢察官林達及蕭永昌、新北檢姜長志、彰檢陳宗元報告,聚焦在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逮捕現行犯後應即解送檢察官,法定刑1年以下之罪者,則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

依現行實務,警察逮捕解送檢察官的案件,以酒駕、施用毒品竊盜比例最高,但酒駕罪法定刑已由過去1年以下徒刑修法提高爲2年以下徒刑;施用毒品罪則爲3年以下徒刑;尤其,許多超商竊盜案件,縱使竊取物價值只有100元,法定刑也是5年以下徒刑,都必須解送,導致檢警花費大量資源在這類案件上,排擠了真正重大刑案要在24小時內處理的寶貴時間

與會者建議,如能修法將「不予解送的範圍」放寬,例如修法改爲最重本刑5年以下徒刑之案件,或者列舉特定輕罪案類來放寬,最終仍由當天內勤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即可保障嫌疑犯受拘禁的狀態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且節省警察解送輕罪人犯的耗損,也讓檢察官能專注於重大罪案現行犯的處理。

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也舉德國立法指出,德國刑事訴訟法對於人身自由如此重大的侵害,要求法院的參與,無論是事前的羈捕令或現行犯逮捕後的審查,都是由法官辦理,在我國卻完全沒有法官的介入,認爲我國刑事訴訟法應當檢討修正,現行犯應當送法院審查。

檢察官陳宗元則詳細介紹德國和美國的法制,現行犯逮捕也都是直接送請法院審查有無羈押必要,他也詳細澄清了這對檢察官的司法屬性沒有影響,更與憲法第8條和大法官釋字第392號沒有關聯

立委委員李貴敏表態支持修法,並認爲檢察官工作如此繁重,允諾會協助向行政院主計總處爭取預算員額

研討會最後由臺灣高檢署檢察長邢泰釗及法務部檢察司長林錦村迴應,均表示基層檢察官工作辛勞,會持續進行改革,將資源有效配置,也支持相關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