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羈押法修草出爐 法界籲開放工作權

獄政人權要再提升,律師呼籲開放受刑人工作權。(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行政院11日覈定監獄刑法》、《羈押法》修正草案,強化收容人的人權保障。雖然草案中對於監所作業賸餘由現行37.5%提高至60%充收容人勞作金,並對受刑人提供超時勞作金、發給相關補償金等等規定,已經加強對受刑人的工作權保障。但法界仍認爲,可以更加開放工作權規定,以利受刑人復歸社會

這次行政院覈定的修正草案中,對於監所作業收入基於「取之收容人,用之收容人」之精神,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37.5%提高至60%充收容人勞作金。另明定延長作業時間應經收容人同意,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以及明定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而有傷亡情形者,應發給補償金之規定,以強化其保障。

另外對提升受刑人工作權部分法務部擴大執行「監外自主作業」,讓受刑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累進處遇分數、即將出獄等)且表現良好,就能夠日間到監所以外的場所工作,到晚上纔回到監所來。法務部長蔡清祥更說「這樣的做法讓他早日接觸外界以後,等到他服刑完畢,迴歸社會以後,就能夠很輕易的銜接。」目前執行此監外自主作業的受刑人已達到200人以上。

雖然行政機關對於受刑人工作權保障有所提升,但律師李大偉認爲,迴歸《監獄行刑法》立法精神,受刑人入監後,國家必須致力於幫助受刑人能在服刑期滿後,順利復歸社會,變成良好國民不再犯案。所以,如果受刑人原有的工作能夠在監獄中被維持、不要中斷,當然對受刑人復歸社會有很大的幫助。

李大偉進一步表示,根據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中,司法院長許宗力的補充理由書提到「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的國民」的精神,受刑人在監所中除了部分基本人權受限制以外,在符合監所管理必要措施下,受刑人的工作權應該可以獲得保障。他建議,未來修法可以針對受刑人工作權更加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