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鎬佑/《我的兒子是死刑犯》記錄非人般的死刑犯

仍在服刑的死刑犯A、已在臺北看守所自縊的陳昱安、在臺北捷運車廂隨機殺人已遭槍決的鄭捷,這三個人都有同一個身分:「死刑犯」。在紀錄片《我的兒子是死刑犯》中,導演李家驊透過三個死刑犯的故事,卻記錄着這些人在社會淪爲「野獸」後,那些仍認爲他們是人而與之交往的故事。

關於死刑,這個社會對其認識不多,縱然在每一次的重大刑事發生後總會引起存死或廢死的辯論,然而若在街上隨機找民衆詢問哪些犯罪類型會被處以死刑?或死刑應該依循怎樣的規則執行?恐怕都知之甚少。

這些基本知識上的欠缺卻無礙世人高喊執行死刑的聲浪。支持死刑對臺灣人民來說,彷彿是源自於血液裡的正義感體現,若與此相違背,難免會被質疑「如果是你家人被殺,你作何感想?」

2019年《我們與惡的距離》熱播,用戲劇爲這類議題爭出了一點點空間,然而當嘉義的「鐵路殺警案無罪判決出爐後,看來那個空間確實是僅有一點點。不過當有這樣的一點點空間,就足以讓大衆對於死刑制度多一點認識。本篇提供一些關於死刑的制度,讓大家在進入死刑存廢討論前或進入戲院前能有些背景知識。

一定要有死人才會處以死刑嗎

在立法規範上,並沒有一定要有人死亡纔會在刑罰上科予死刑的法律效果,像是《民用航空法》中用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機,這種拿很多人生命開玩笑,或是外患罪中「通敵」的人,在立法上也都會科予死刑。

所有法律規定中,現實上並沒造成死亡結果,立法上卻可以科予死刑,且常常出現在判決中的就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關於製造、運輸、販賣一級毒品」的情況。按照目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的規定,觸犯上述罪刑是可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這樣的規定,即便是熒幕前嫉惡如仇的你,大概也會意識到這樣的規定有其不合理之處,因此法官也常判不下去。

在法定刑及「罪責相當原則」的衡量下,只能夠大量引用《刑法》第59條關於減刑的規定。舉例來說,如果所製造、運輸、販賣一級毒品的數量相當少,或只是毒品施用者間的互通有無的少量販賣,便會用上開規定,讓犯罪者「只要」面對15年的有期徒刑,而免於在無人死亡的情況下,還要面對無期徒刑或是死刑這樣的規定。

所以,如果認爲「一命償一命」是最好的刑罰安排,這樣的立法模式也相當程度地推翻了這樣的論點,畢竟「零命償一命」也是立法規範。

死刑執行規則中少見的人性安排

目前執行死刑的方式有用槍跟藥劑,而關於死刑執行事實上是保密到家的。基本上,除了籤死刑令的法務部長、被通知執行的檢察官典獄長、要執行勤務法警,誰都不會、也不應該知道。

當事人不知道、被害人不知道、死刑犯在當天才被通知,可是死刑犯的家屬律師也不會知道。然後一聲槍響後會通知家屬,只是未必快得過剛好正在看新聞的家屬,這個保密程度大概就跟偵查不公開一樣地保密。

檢察官會同監獄人員確認受刑人的身分後,檢察官會訊問受刑人且詢問有沒有最後留言,以及是否通知指定的家屬或親友,可是受通知的人不能超過三個人;當然受刑人也可以選擇把最後的留言用錄音錄影方式交付給親友,不過時間不可以超過十分鐘。另外,如果檢察官聽了內容,認爲留言內容有脅迫、恐嚇他人、違反法令或其他不適宜通知的具體事由者,也就不用告訴親友了。

▲死刑會是改善治安的良藥嗎?答案並非肯定。(圖/視覺中國)

冷冰冰的執刑規則中還是有一些溫暖的規定,比如監獄應該依受刑人意願,安排適當的宗教師,於受刑人進入刑場執行前,在合理範圍內爲其舉行宗教儀式;如果遇到國定假日或受刑人的配偶、小孩、爹孃、兄弟姊妹、阿公阿嬤等直系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在七日內有喪亡,而且通知了檢察官跟監獄的話,就先不執行死刑。

死刑執行完之後呢

除了器官捐贈,大概也沒有多少人會關心死刑犯執行後會經歷哪些程序。在執行死刑逾二十分鐘後,會由蒞場檢察官會同法醫師立即覆驗。然後執行死刑的機關應將執行經過及法醫師覆驗的結果,並同訊問筆錄鑑定書、執行照片與相關資料,呈報法務部備查

死刑犯經過覆驗確認死亡,監獄應立即通知受刑人家屬或最近親屬執行完畢的結果。如果家屬或最近親屬有好幾個人的話,可以只通知其中一人。如果受刑人的屍體經通知後七日內沒有人請領或無法通知到家屬的話,監獄則會協助辦理火化,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

死刑犯之於社會的角色彷彿非人,而是「野獸」。這些「野獸」們是如何被製造出來的?又或者,那些「野獸」們離開後,曾與他一起生活的人又怎麼繼續過活着?除了一槍讓「野獸」嗚呼哀哉後,這個社會又能給被害人怎樣的協助?這些問號在一個案件從新聞熒幕中消失後,都彷彿被畫休止符,而《我的兒子是死刑犯》則像是部不願被畫上休止符的一部紀錄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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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鎬佑,律師、法律白話文運動編輯。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