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新規 省府重大決策須向人大報告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9月29日審議通過,《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決定》。圖爲江蘇泰州市的常泰長江大橋建設作業。(新華社)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9月29日審議通過,《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決定》。這是大陸在省級層面,首次以地方性法規形式明確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要向同級人大報告。

對此,海貿會會長高孔廉指出,這類似民主程序作法,政府重大政策須立法機關通過。地方人大是地方立法機關,而過去人大又常被質疑功能不彰。至於效果要待未來執行情況才能評估。

根據中國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等,重大決策報告事項的範圍主要包括制定相關經濟發展、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畫,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專案等。

爲增強報告工作計劃性,便於操作,省政府辦公廳每年底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省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擬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建議專案,徵求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意見並報省政府審定後,報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報送建議專案,結合各方面意見建議,研究提出專案安排,按規定報請省委同意後,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新規還對項目如何進行調整和臨時增加作出具體規定。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袁功民稱,省政府應當在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召開的十日前,報送重大決策草案的相關資料。規定主任會議可決定將列入省人大常委會議議程的重大決策事項報告,交省人大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相關機構審議、審查,提出意見。

審議也明確要求。省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重大決策事項報告時,省政府負責人或者受省政府委託的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到會說明,相關部門、單位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省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應及時彙整審議意見,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後,交省政府研究處理,並及時回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