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退房而性侵情堪憫恕 強暴重罪改判緩刑免囚

李男摩鐵手指性侵應召女得逞,此爲示意圖。(圖/本報資料照)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新北市李姓男子日前約出應召女在摩鐵交易,應召女抵達時間已屆退房,再加上身上現金不足,李男要求先交易後補款,應召女拒絕,李男硬上,手指性侵得逞。李男一審遭重判有期徒刑3年2月,案經上訴,二審高院認爲李男因即將退房而心急性侵,情堪憫恕,依法減刑,改處李男1年10月,緩刑2年,不用入獄服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去年2月5日透過Line,約出應召女到新北市蘆洲區的摩鐵性交易,講定8000元。他晚間8點半進房,將第一名應召女打槍,要求更換,第二名應召女10點才進房。李男因爲身上現金不足,再加上摩鐵休息2小時的退房時間屆滿,將要退房,故要求先交易,事後他再提款補足,應召女拒絕。李男竟不顧應召女掙扎反抗,以手指性侵得逞。應召女隨即報警逮捕李男,檢警在李男的手指採集出應召女的DNA,依可處3到10年的強制性交罪提起公訴。

一審由新北地院審理,李男坦承犯行,並賠償被害人31萬6千元,相當於當時交易價格的40倍,獲得被害人原諒,達成和解。但一審仍認定李男有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案件上訴二審。

高院審理時,李男依舊坦承犯行並透過律師主張,李男爲嫖客、被害人爲應召女,本案中李男乃違反被害人「性交易意願」,並非違反刑法處罰的「性自主意願」,請求改判

而高院合議庭認爲,雙方間確實存在嫖客與應召女的關係,而李男因首度買春,不知先付款後交易的模式,故要求先交易;再加上退房時間將至,李男纔會「逞一時之快,違反被害人性交易的意願而爲本件犯行。」況且李男已賠償被害人獲得諒解,高院認爲李男犯下本件強制性交罪,符合刑法「情堪憫恕」的減刑規定,依法減刑,改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再宣告緩刑2年的自新機會。本案仍可上訴。李男有望從入獄服刑的強暴重刑犯,獲得緩刑免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