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路口前10公尺臨時停車 害駕駛撞死人!3人過失致死判刑

▲交叉路口前10公尺臨時停車害女駕駛撞死單車騎士全被依過失致與罪送辦。(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岔路口十公尺內,就算是私人土地,亦不得停車!彰化去年就發生一件道路交叉口東西兩側都被臨時停車,導致自小客女駕駛從秀水鄉安鶴路左轉時,因視線不良撞死單車騎士,彰化地院認爲3人皆犯過失致死罪,臨停2名駕駛分別被判處2月、3月,可改易罰金,均緩刑2年、肇事女駕駛則處7月,緩刑3年。

馬路上經常可以看到車輛臨時停車佔用車道,甚至連黃線紅線也違停,尤其巷道轉彎處,更是險象環生,網友也經常將違停圖片po網警示,行經的用路人常因爲看不清楚來車視線不良引起車禍事故,真的很危險。

依據判決書內容指出,臨停林姓駕駛向法官辯稱,路口西側轉角處白線內是他的私人土地,也不知道交岔路口 10 公尺內不得停車,且認爲將車輛停在該處沒有違規,也沒有不妥,認爲肇事與他停放車輛一點關係也沒有,並沒有佔用車道或妨礙行車安全。

而另一名張姓臨停在車禍事故路口東側駕駛,也說路口東側的白線內是他的私人土地,不清楚交岔路口10 公尺內不得停車,且認爲是肇事者提早左轉彎才與被害人擦撞,與伊車輛超出白線應該沒有太大關聯

而肇事的女駕駛辯稱:她行至路口時有先看反光鏡,但沒有看到車子,且因爲被害人的腳踏車騎到馬路中央纔會發生意外,覺得車輛沒有與被害人發生碰撞。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勘驗,並依據地政等資料,案發時林男車輛停放私人土地上,雖並未佔用車道,張男的車停在國有土地上幾近全車佔用車道,但該道路系屬丁字道路,並不因道路之產權係爲私有或公有而有不同,所以林、張均不得將其車輛停放在上開路口十公尺內。

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佐證,肇事女駕駛車行經上開路口,提前左轉彎,撞及左方腳踏車;被害人騎乘腳踏車,夜晚行經未劃分向標線道路,未開啓車燈且未靠右行駛,兩車同爲肇事主因

被告張男將車輛停在上開路口東側,夜晚不當於交岔路口十尺內佔用車道停車,妨礙他車通行,影響行車安全;與被告林男將車輛停在上開路口西側路口轉角處,夜晚不當於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停車,影響他車行車視距,兩車同爲肇事次因事實

法官審酌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其中鄭女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被害人家屬不向被告林、張求償),足認被告3人確有悔意,犯後態度良好,量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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